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1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0日
● 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分配方案:公司将以总股本3,226,604,4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665.11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3、分派对象:截止2010年6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0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3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四家发起人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22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及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5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6、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20019 传真:029-88320330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
邮政编号:710077
六、备查文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