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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1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或转增比例及每股分配或转增比例

    单位:股

    每10股送股数6
    每股送股数0.6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03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1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0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26,069,8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送6股,转增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共计派发股利22,824,891.81元。实施后总股本为521,711,813股,增加195,641,930股。本次2009年度分配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账面利润156,658,353.62元,净利润130,383,151.01元,

    1、按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盈余公积13,038,315.10元。

    2、提取上述公积金后,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2,159,543.39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2,578,124.83元)。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6,069,88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2,824,891.81元;并按每10股送6股,共送195,641,930股。本次分配后,账面年末未分配利润为23,692,721.58元(合并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04,111,303.02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1日

    (三)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0年6月22日

    (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本次分红送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送股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转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计算机系统随机派送。

    2、本次现金红利除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为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缴税0.007元/股,送股缴税0.06元/股,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3元;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03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有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67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送股小计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326,069,883100195,641,930195,641,930521,711,8131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326,069,883100195,641,930195,641,930521,711,813100
    三、股份总数326,069,883100195,641,930195,641,930521,711,813100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521,711,813股摊薄计算的2009年度每股收益为0.359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8F

    咨询电话:0510-82702093

    传 真:0510-82700159

    九、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