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1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04号],就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判决,现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5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动产之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
有关诉讼情况,本公司均已做出及时、全面披露,详情请查阅2010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裁决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损失36,142,068.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09年11月22日为1,632,526.83元,以本金36,142,068.22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2、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四、公司将依法通过上诉、起诉本案主债务人-松源集团,起诉本案委托仓储作业方-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保护股东权益免受损害。
五、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