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5版)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八、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7×24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
(二)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序号 | 申购费率 | |
| 50万元以下 | ||
| 50万元(含)- 200万元 |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
| 500万元(含)以上 | ||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4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1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1=4743.09元
申购份额=395,256.91/1.100=359,324.46份
即投资者以40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59,324.46份。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 6个月以下(含) | 1.8% |
| 6个月-2年 | 1.0% |
| 2年(含)以上 | 0 |
(注:1年按365天计算;6个月按183天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个月的1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个月的1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1080.20元。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指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用和可转换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转入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三)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七)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八)《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第十节 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过渡期申购以及默认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期期满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二年一个周期,每个保本期的起始日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五、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六、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资产选择标准
(一)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二)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投资决策过程
(一)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二)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六)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七)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且公告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相关限制或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4月20日复核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0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82,612,180.70 | 9.12 |
| 其中:股票 | 182,612,180.70 | 9.12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583,454,000.00 | 79.04 |
| 其中:债券 | 1,583,454,000.00 | 79.04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66,200,649.30 | 8.30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9,658,047.88 | 2.48 |
| 6 | 其他资产 | 21,309,340.01 | 1.06 |
| 7 | 合计 | 2,003,234,217.89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 B | 采掘业 | 10,556,450.18 | 0.53 |
| C | 制造业 | 28,046,383.52 | 1.41 |
| C0 | 食品、饮料 | - | - |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 - |
| C5 | 电子 | - | - |
| C6 | 金属、非金属 | 16,061,695.74 | 0.81 |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11,984,687.78 | 0.60 |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 | - |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E | 建筑业 | - | - |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6,371,157.14 | 0.32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40,363,881.65 | 2.02 |
| I | 金融、保险业 | 52,602,221.30 | 2.64 |
| J | 房地产业 | 44,672,086.91 | 2.24 |
| K | 社会服务业 | - |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 M | 综合类 | - | - |
| 合计 | 182,612,180.70 | 9.16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00002 | 万 科A | 4,199,942 | 39,899,449.00 | 2.00 |
| 2 | 600016 | 民生银行 | 5,070,770 | 38,994,221.30 | 1.96 |
| 3 | 002024 | 苏宁电器 | 1,206,419 | 22,668,613.01 | 1.14 |
| 4 | 600280 | 南京中商 | 763,056 | 17,695,268.64 | 0.89 |
| 5 | 600660 | 福耀玻璃 | 1,185,561 | 14,641,678.35 | 0.73 |
| 6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70,000 | 13,608,000.00 | 0.68 |
| 7 | 002353 | 杰瑞股份 | 63,221 | 5,956,682.62 | 0.30 |
| 8 | 000951 | 中国重汽 | 211,160 | 5,758,333.20 | 0.29 |
| 9 | 000157 | 中联重科 | 230,300 | 5,446,595.00 | 0.27 |
| 10 | 600533 | 栖霞建设 | 756,361 | 4,772,637.91 | 0.24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10,028,000.00 | 0.50 |
| 2 | 央行票据 | 960,795,000.00 | 48.18 |
| 3 | 金融债券 | 110,968,000.00 | 5.56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10,968,000.00 | 5.56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501,663,000.00 | 25.15 |
| 6 | 可转债 | - | - |
| 7 | 其他 | - | - |
| 8 | 合计 | 1,583,454,000.00 | 79.40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001002 | 10央行票据02 | 3,000,000 | 298,980,000.00 | 14.99 |
| 2 | 0801047 | 08央行票据47 | 1,500,000 | 154,080,000.00 | 7.73 |
| 3 | 070310 | 07进出10 | 1,100,000 | 110,968,000.00 | 5.56 |
| 4 | 0981069 | 09粤交通CP01 | 1,000,000 | 100,360,000.00 | 5.03 |
| 5 | 0981061 | 09中南方CP01 | 1,000,000 | 100,320,000.00 | 5.03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20,414,144.24 |
| 5 | 应收申购款 | 645,195.77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21,309,340.01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 1 | 002353 | 杰瑞股份 | 5,956,682.62 | 0.30 | 新股网下申购 |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2008年6月12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5.10% | 0.08% | 2.30% | 0.00% | 2.80% | 0.08% |
| 2009年 | 5.06% | 0.11% | 2.79% | 0.00% | 2.27% | 0.11% |
| 2008年6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0.41% | 0.10% | 5.09% | 0.00% | 5.32% | 0.10% |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4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本部分第一条(一)款至(八)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下转2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