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10-02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1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议案表决,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6日21月的9:30—11:30,13:00—15:00。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007,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41,408,8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598,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赞成143,333,62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50%,反对3,358,849票,弃权314,668票)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事项。由于自方案所确定的定价日以来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对该方案中“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的内容进行修改,方案的其他内容维持不变。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的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四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0年3月1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11.31元/股(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因除权、除息产生变动的,发行底价将随除权、除息比例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0年6月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7.96元/股(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在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因除权、除息产生变动的,发行底价将随除权、除息比例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李仲英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