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翀
一段时间以来,投行面对的一个不争事实是,保荐业务经营和运作风险正在提高。从合规风险的角度看,因对保荐项目信息披露失实负有责任,近期个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被采取了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从经营风险的角度看,今年以来IPO项目发审否决家数已经超过去年全年,项目失败给投行经营运作带来的损失非常现实和直接。
端午节前,中国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保荐业务监管出台一系列措施,旨在增强外部监管压力,并通过外部监管要求的提升,督促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应该说,“以外促内”的措施在后发市场中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笔者认为,从防范法律纠纷,控制经营性损失等需求出发,保荐机构应将防范保荐业务风险作为投行的现实性、内生性需求,切实关注发行承销工作的风险和市场约束,将主要业务精力从“应付金融街”转向扎实关注企业和项目本身上来。
2009年,证监会对14家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39个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典型问题,值得保荐机构关注,包括:一是个别项目的立项、内核风控工作流于形式,不仅时间较短,且工作底稿中缺乏风控部门的监督核查记录,这反映出个别保荐机构内控是商业利益导向而非风险控制导向。二是个别项目的内核过程中,存在对监管部门可能关注点的“押题”行为,而不是立足于充分识别、评价和解决项目风险隐患,这就导致了个别项目从宽解释规则,闯关上会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内核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资源配置没有到位,导致内核部门无法全程跟踪项目情况,也无足够资源独立于项目组外实施现场核查和勘验。
从检查结果的情况看,保荐机构内控工作的不到位,是导致保荐工作独立性、专业性、持续性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将这种情形概括为“四重四轻”,即“重业务开发,轻后台支持;重跑马圈地,轻立项管理;(下转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