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0-010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98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882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0年6月28日 |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5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0年5月19日在上海云峰剧院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3,186,334,874股为基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186,334,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82元,共计派发股利312,260,817.65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54,983,620.11元和458,145,668.46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截止2009年度末合并报表口径和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1,030,518,956.22元和317,547,583.18元。
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3,186,334,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0.98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红利312,260,817.65元,剩余5,286,765.53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0年6月28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5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红股和现金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2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882元。如果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除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8元(含税)。
4、上海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型活动办公室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587918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