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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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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2189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65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三类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300万元0.40%
    3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1000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后端认购费率
    Y<1年0.80%
    1年≤Y<2年0.60%
    2年≤Y<3年0.20%
    Y≥3年0%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注:1年指365天。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3)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30)/(1+0.6%)=298,240.56元;

    认购费用=(300,000+30)-298,240.56=1,789.44元

    认购份额=298,240.56/1.00=298,240.56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298,240.56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两年六个月后全部赎回,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2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30×1.250=375,037.50元

    后端认购费用=300,030×1.000×0.2%=600.06元

    赎回费用=375,037.50×0.05%=187.52元

    净赎回金额=375,037.50-600.06-187.52=374,249.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300,03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74,249.92元。

    例3: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由于C类基金无认购费用,其对应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王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购的份额先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300万元0.50%
    300万元≤M<500万元0.30%
    500万元≤M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后端申购费率
    Y <1年1.00%
    1年≤Y<2年0.70%
    2年≤Y<3年0.30%
    3年≤Y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0.75%,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赎回费率
    Y<1年0.10%
    1年≤Y<3年0.05%
    3年≤Y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分别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30日的A、B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即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两年六个月后全部赎回,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3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95,238.10×1.250=119,047.63元

    后端申购费用=95,238.10×1.050×0.30%=300.00元

    赎回费用=119,047.63×0.05%=59.52元

    净赎回金额=119,047.63-300.00-59.52=118,688.1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5,238.1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8,688.11元。

    (3)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元。

    (2)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数×认(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3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30%=31.50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50-6.25=12,462.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25元。

    (3)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1、2、3、4、6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注册登记机构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网点只负责受理在该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如果非交易过户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多个销售机构,则申请人必须在各个对应的销售机构处分别提交申请或直接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经注册登记机构授权的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受理冻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冻结解冻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取不同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最大化组合收益。

    2、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期限的债券指数,降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3、积极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券种,利用优化抽样复制技术提高组合收益。

    4、适度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利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表现周期的不一致获取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采用以自上而下分析为主,自下而上分析为辅,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各种分析手段有效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析的内容有: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包括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等;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包括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包括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等。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资产配置方法,在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可转债、货币)与权益类资产(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后,再确定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趋势的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握也十分有利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参考所处的不同经济周期阶段,选择适合的资产类别。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主要采取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不同年期的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力争组合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不同年期的债券配置比例:

    方法一:博时收益率领先指标模型。

    该方法主要通过将影响债券收益率的指标进行定量化处理,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体系以及债券市场自身的特性,本基金选取制造业新订单、股票指数、M2等指标作为编制收益率领先指数的指标库,计算出一个债券收益率的领先指数。从历史检验结果看,该指数的波动领先于无风险利率的波动,通过计算该领先指数的运行趋势,能够预测利率产品的整体走势。

    方法二:宏观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该评价体系的理念:通过预测宏观经济指标未来的趋势,并与现在进行比较,得出债券收益率在现在基础上的运行趋势。本基金将考察的时间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确定每个宏观经济指标的评分范围,依据这些指标与收益率的关系进行评分,计算出收益率在未来短期与中长期的趋势与压力。本基金再根据中长期趋势与短期趋势得分的差异进行不同期限的债券配置。

    方法三: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该模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远期的即期利率预测,第二部分为未来考察期限内的即期利率运行趋势预测。将这两部分结合就能构建考察期限内,相应时点的收益率曲线。本基金将这些预测的收益率曲线与当前收益率曲线进行比较,为当前投资不同期限的债券指数提供支持。

    2、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法的特殊性,不含可转债)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在以上大类资产以及不同年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取通过抽样复制技术模拟中证分年期债券系列指数的走势;同时,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以及息差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通过抽样复制模拟分年期债券指数走势

    债券市场的交易习惯与股票市场有很大差异,在复制债券市场指数时,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综合考虑指数中样本的发行规模、流动性、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对应指数的相关性选择成份债券。

    分层抽样法将标的指数所有成分证券按某种标准分为若干层,每一层为总体中的一个子集,各子集所包含的个体互不重叠,且至少拥有一种共同的特性。然后,再按一定的抽样方式在各层中抽出若干样本,各层抽出的样本,统一组成一个足够多的总样本。

    能否找到合适的标准对标的指数全部成分证券进行分层,使得各层的样本至少有一个与其他各层不同的属性,是分层抽样法的一个关键。分层抽样的标准或方法可以有多种,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本基金将以指数样本券的剩余年限和信用级别作为一个二维分类标准,即将剩余年限与信用级别作为两个坐标轴,根据坐标轴的数值,将指数成份证券划分到坐标系的不同区域中,按每个区域所含证券总数或总权数分配各区域抽样比例。在每一个区域内,本基金将通过评分的方法对样本进行抽样,评分指标体系包括:债券久期、债券收益率、债券发行规模、债券流动性、债券发行人属性等因素。

    (2)适当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模拟相应年期的债券指数,在个券投资上,主要运用信用策略、互换策略和息差策略,进行适当的主动投资,以增强收益。

    1)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2)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3)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方法进行可转债投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特征,本基金将在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投资可转债。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品种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一级市场申购策略的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证券的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主要遵循三个步骤:一是重点关注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有良好业绩记录的公司,并将此类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同时关注不同时期的主题;二是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实际的估值水平,筛选出投资股票池名单;三是通过预设指令的方法,在市场的相应时机以我们认同的具备一定安全边际的价格,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5、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个股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吻合度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因此A、B两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