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公告编号:2010-21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6月22日上午10: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金海滩度假村会所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李锦全先生
6、本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6,330,84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61%。
2、 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1,847,0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94%,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
3、 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4,483,8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6%,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5.70%。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96,33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84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96,33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84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96,33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84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4、 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96,33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84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96,16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 170,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67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 17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6、 审议通过了《二○○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96,330,8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议案通过。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41,847,0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54,483,8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邹晓冬
3、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3、二○○九年六月二日刊登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4、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