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0-025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6月22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拍卖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拍卖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议案》,即: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收益率水平,同意公司拍卖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地块及部分地上建筑物,主要包括1项土地使用权及13项房屋建筑物(详情请见公司公告2010-023)。根据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106号资产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公司上述拟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5936.32万元。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钟印染有限公司于生产经营期间,在公司清水浦村地块上自造部分无证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其所有权归维钟印染拥有,因与公司上述拟拍卖地块为不可分割部分,拟将其与公司清水浦村地块一并进行处置,其评估结果为人民币683万元。
综合上述两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结果,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人民币6620万元。若以此起拍价为成交额计算,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本次拍卖预计能产生税后净利润约2960万元。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须提交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本次拍卖的相关文本及办理本次拍卖的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拍卖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参加本次清水浦村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竞买,关联董事何承命、周永国、史美信、詹新国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及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7月9日上午9时召开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7月9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会议室
3、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拍卖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议案》
4、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10年7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5、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10年7月6日-7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5:00
(4)其他事项
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赵姝
邮政编码:315010 联系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董秘办公室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3日
附件: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为本人(单位)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于2010年7月9日召开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会上代表本人(单位)依照下列指示就股东大会通告所列的议案投票表决;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单位)代理人可酌情决定投票表决。
序号 | 表 决 内 容 | 同 意 √ | 反 对 × | 弃 权 O |
1 | 关于拍卖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议案 |
委托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单位/个人股东帐号:
委托单位/个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附注:
1、用正楷体填上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姓名。
2、请委托人在相应栏内打“√”,不打、多打均视为弃权。
3、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董事长、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人签署。
4、本授权委托书并不妨碍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届时对原代理人的委托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