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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251 证券简称 :冠农股份 编号:临2010—021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7 日(星期三)。

      一、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8日《上海证券报》第15版和《证券时报》A22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洲松德证审字[2010]2-0336号《审计报告》),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30,296,857.86元,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0,445,425.3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9,469,756.77元,减去公司2009年实施现金分红24,140,000.00元,2009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66,775,182.16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当年母公司净利润30,445,425.39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44,542.54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62,730,639.62元。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2009年末总股本362,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8,105,000.00元,余额44,625,639.6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29日下午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三、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 月29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二十八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二十九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三十团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3、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05 元,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元。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元。

      5、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05 元,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者(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南路48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113816 2113788

      联系传真:0996-2113676

      邮政编码:841000

      联 系 人:孟琳 陈莉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