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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9层
电话:(010)82255818-26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82255983
联系人:张元
客户服务电话:(010)62350088、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601室
电话:(021)68889056、(021)68889206
传真:(021)68889156
联系人:冯岩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8层GH单元
电话:(0755)88267980
传真:(0755)82022118
联系人:梁琪
(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828室
电话:0371-86023880
联系人:吴辉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0]646号文核准募集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日期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 收费标准 |
M<100万元 | 1.00% |
100万元≤ M <500万元 | 0.60% |
500万元≤ M <1000万元 | 0.30% |
M≥10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发售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00%)=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场内认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八)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
M<100万元 | 1.20% |
100万元≤ M <500万元 | 0.80% |
500万元≤ M <1000万元 | 0.50% |
M≥10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 | 收费标准 |
P<1年 | 0.50% |
1年≤ P <2年 | 0.25% |
P≥2年 | 0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
M<100万元 | 1.20% |
100万元≤ M <500万元 | 0.80% |
500万元≤ M <1000万元 | 0.50% |
M≥10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误差小于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以实现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成果的同时,并使之成为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有效标尺和配置工具。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 指数。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以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误差小于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的投资目标。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行业及个股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个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的两阶段抽样方法,选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通常初步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较差时,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较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初选出的样本股票的基础上,首先按照行业分类方法进行行业类别划分,然后根据每个行业类别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个股在行业类别中的权重、个股收益波动性和所在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并优先抽取收益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及收益风险特征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且控制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同时保证较小的调整频率和追踪成本。
优化方法是基于样本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即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目标函数,并以样本组合内个股集中度,组合资产规模和交易成本为附加约束条件,采用二次规划优化算法和模型,确定抽样组合及组合中个股的权重。
(4)最终组合
对于“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的两阶段抽样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最终股票组合。由于指数成份股的周期性变动,以及成份股的权重的变化,抽样组合将不定期进行有效跟踪,并进行相应的调整样本组合,即再“分层+优化”抽样,以保证样本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C、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取,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在同行业范围内,选取相关性较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D、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交易机制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差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是指基金收益。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