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0版)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147,540,000.00 | 4.31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147,540,000.00 | 4.31 |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901034 | 09央行票据34 | 1,500,000 | 147,540,000.00 | 4.31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696,660.7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850,200.82 |
5 | 应收申购款 | 83,747.1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630,608.75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年度(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 | 23.70% | 1.43% | 23.99% | 1.17% | -0.29% | 0.26% |
2007年度 | 141.05% | 2.15% | 114.32% | 1.85% | 26.73% | 0.30% |
2008年度 | -56.10% | 2.25% | -55.41% | 2.48% | -0.69% | -0.23% |
2009年度 | 49.76% | 1.80% | 73.43% | 1.63% | -23.67% | 0.17% |
十四、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为2006年11月29日。
3、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5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 | 1.50% |
100万≤M<500万 | 0.90% |
500万≤M<1000万 | 0.30% |
M≥1000万 | 单笔1000元 |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80% |
1年≤T<2年 | 1.35% |
2年≤T<3年 | 0.90% |
3年≤T<4年 | 0.45% |
T≥4年 | 0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0.50% |
1年≤T<2年 | 0.25% |
T≥2年 | 0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前端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投资人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前端收费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00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 =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160-36=11,80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9%,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最小值(1.100,1.200)×1.9%=209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209-36=11,755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咨询相关代销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五、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 | 1.50% |
100万≤M<500万 | 0.90% |
500万≤M<1000万 | 0.30% |
M≥1000万 | 单笔1000元 |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80% |
1年≤T<2年 | 1.35% |
2年≤T<3年 | 0.90% |
3年≤T<4年 | 0.45% |
T≥4年 | 0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0.50% |
1年≤T<2年 | 0.25% |
T≥2年 | 0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基金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本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十六、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中,对“(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1)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田德军先生接任孟立坤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后续相关事项正在办理;
(2)公司董事变更:由田德军先生、刘汝军先生、弗莱德先生、涂卫东先生替换孟立坤先生、冯国安先生、吕秋梅女士、吴冶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现由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邹曦先生、研究部总监吴巍先生、研究部副总监纪方舟先生等五人组成。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按照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新增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更新数据为本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
5、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对“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信息进行了列表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