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88号文批准,于2010年5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6月1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6,112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01,873,408.58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24,084.75元,根据《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324,084.75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1,201,873,408.5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24,084.75份,两项合计共1,202,197,493.33份基金份额。其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共57,934.0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 0048%。
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10年6月2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6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后,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