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证券代码:002382 公告编号:2010-016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6月4日,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15,000万元,以增资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方式,用于“年产26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其中3,000万元增加蓝帆新材料注册资本,1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0年6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蓝帆新材料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蓝帆新材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2502818038093001,截止2010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蓝帆新材料“年产26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蓝帆新材料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蓝帆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作为蓝帆新材料实施“年产26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蓝帆新材料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蓝帆新材料和开会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五、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朱焱武,以及公司指定的人员,可以随时到开会银行查询、复印蓝帆新材料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公司指定的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公司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蓝帆新材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或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和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和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蓝帆新材料和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责令蓝帆新材料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