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的价值,本质上来说代表着投资者对于发行人股价未来的预期。基于这种预期,投资者花钱购买权证,实际上是购买一种权力,这种权利使得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行权期内以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买入(即认购权证)或者卖出(即认沽权证)一定数量的正股。既然是权利,在行权期内投资者可自行作出是否行权的决策。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权证都具有行权价值。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一个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呢?
对于认购权证而言,一般当正股市场价高于约定行权价格时,行权将具有意义,即行权后可以以较低价格获得标的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行权收益。部分权证投资者可能会存在这样的疑问:行权时是否还需要考虑权证的购买成本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已经持有权证的投资者而言,购买成本是一种典型的沉没成本,行权与否与该项成本的收回无相关关系。所以对于权证持有人来讲,考虑权证的行权价值以作出是否行权的决策时,权证的购买成本不应纳入考虑因素范围。
以认购权证宝钢CWB1为例,其行权期内的约定行权价格为11.8元/股,行权比例为2:1,即投资者每持有2份"宝钢CWB1"认股权证,就有权在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3日期间的5个交易日内以11.8元/股的价格认购1股宝钢股份A股股票,而成功行权获得的股份可在次一交易日即上市交易。
假设某个权证持有人以1.2元/份的价格购入2份宝钢CWB1,进入行权期权证交易终止后,该投资者仍然持有该权证,那么该如何判断是否行权?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若宝钢股份的正股价高于11.8元/股,宝钢CWB1即有行权的价值。假设正股价为12.0元/股,若投资者行权,则行权收益为0.20元/股,考虑到2份权证的购买成本2.4元,则该投资者本次权证投资的损失即2.2元;但若不行权,待行权存续期届满后权证注销,则本次权证投资的损失为2.4元。若行权期宝钢股份的股价低于11.8元/股,则投资者应放弃行权。
由于截至2010年6月25日,宝钢股份的收盘价为6.04,与行权价相去甚远,宝钢CWB1已无行权价值,盲目行权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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