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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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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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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罗娜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 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Ciro Beffi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历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Eptaconsors股份公司(EPTA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SICAV集团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执行董事、Banca delle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S.A.股份公司董事。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Pierre Bouchoms先生,监事,国籍:卢森堡,历任卢森堡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高级审计,卢森堡TSB国际私人银行(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经理助理,卢森堡圣保罗银行股份公司(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内部审计主管、组织部门主管,卢森堡圣保罗服务股份公司(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副总经理、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资产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总经理,还曾担任卢森堡内部审计员机构董事会成员、职业发展部副主席,意大利Banca delle Marche国际管理部董事会成员,SUNGARD欧洲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副总经理。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长。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方南先生,MBA,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利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鹏华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鹏华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理财经理及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理财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