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发2009年度末期股息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53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人民币0.477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除 息 日:2010年7月5日
◆股息发放日:2010年7月20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0年6月18日获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0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股息派发方案
本次2009年度末期股息派发方案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9,889,620,455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09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530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05.41亿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477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47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I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税前人民币0.530元。
三、股息派发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除 息 日:2010年7月5日
股息发放日:2010年7月20日
四、股息派发对象
截至2010年7月2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股息派发的实施办法
除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10)5813 1088
传 真:(010)5813 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七、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