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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0-2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902076610201,截止2010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628003836.49元。该专户仅用于四川美丰绵阳分公司“合成氨、尿素装置环保安全隐患治理搬迁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吴军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