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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步走”斩断
    重组内幕交易利益链
    2010-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

      

      诸多证据显示,利用上市公司的重组运作进行内幕信息交易,已成国内资本市场上占比最大、获益最高、遭诟病最多的内幕交易类型。要斩断这条灰色暴利链的可行路径,首先是监管层要在立法执法两大层面上加大投入,以严刑峻法遏制内幕交易发生;其次是完善重组制度、缩短决策链条,减少内幕交易的滋生温床;最后是形成一套具威慑力、内化性的股市治理结构与守法、负责的交易文化,使监管从外部力量的他治他律过渡到参与者的自治自律。

      据不完全统计,从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至今,沪深两市已陆续有7家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不成熟”而告中止或终止。他们分别是:通化金马、宏达股份、锦龙股份、*ST秦岭、ST宝利来、渝开发和上海新梅。

      上述企业中,通化金马、宏达股份等均有在重组停牌前突击暴涨的情况,该种现象被各大媒体追踪报道,如《人民日报》连刊五文,剑指股市内幕交易;另有媒体几乎已查到了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基于此,市场普遍认为上述重组搁浅与其涉嫌内幕交易微妙相关。

      然而,严打重组间内幕交易并非近期陡然升温。去年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相关领导在出席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时表示,重组中内幕交易问题较多,也较复杂,监管层有信心尽量把问题控制到一定范围之内。

      上周末,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陆家嘴论坛时表示,重组过程中部分内幕交易问题已上升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由此可见,监管层口吻措辞的微妙变化也折射出严控内幕交易的施政趋势愈发紧凑与猛烈。

      回溯监管层此前一系列的严打措施,首要思路仍是借鉴美国、我国香港等成熟市场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立法、执法力度,以严刑峻法遏制其发生。

      以美国市场为例,80年代前也曾经历内幕交易猖獗的历史阶段,但自1984年以后,美国证监会为了保证关于内幕交易法律的威慑力及不容规避性,接连出台了几部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如1984年出台《内幕交易处罚法》,对内幕交易者处以3倍的罚款;1988年发布《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2002年通过《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任何内幕交易违法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

      在上述严厉的法律体系下,再加上监管机构严格执法,尽管美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但发生量及危害性均已大不如前。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中国市场有关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法规措施、证据规则、技术细节等均存许多有待完善的领域。如,对内幕交易更具威慑力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以及和解制度等,出于种种原因均尚未建构,这客观上妨碍了监管部门严刑峻法的效果。

      其次,国内市场的重组运作易发内幕交易的根源还在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决策链条过长、二级市场炒作空间大等。这或还要通过完善重组制度、缩短决策链条,以减少内幕交易的滋生温床。

      上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相关领导也曾表示,国内一个重组项目往往有成百上千个知情人,决策链条过长,且往往还有当地官员牵涉其中,使得内幕交易问题呈现复杂化特征。

      此外,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也于近期所做一份关于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专题报告中,点名批评了部分公司因重组停牌不及时、反复停牌等情况导致市场股价异动,并建议进一步明确分阶段信披制度,以防范信息失衡造成的内幕交易。

      同时,监管层近年来一直研究、力推在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来还要在监管层、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间推进该登记制度。这也可视为完善相关制度、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国际上目前也处领先地位。

      最后,无论是寄希望于监管层以严刑重典打击内幕交易,抑或是通过制度完善减少信息失衡度,都是国人寄希望于外部力量“他律他治”的惯性依赖思维。若要求长治久安之策,仍需形成更具威慑力的股市治理结构和公平交易文化,促进市场达到自律自治。

      此外,基于国际经验,内幕交易往往能严控而殊难禁绝。由此,放开金融创新,利用市场化的风险管控手段降低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冲击和对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或许也是未来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