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34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0年6月29日在上海名人苑宾馆举行宏盛科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孙炜先生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会议议程,告知各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方式:下届候选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提名,下届候选监事人选由上届监事会提名。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普明”)提交的两项议案,不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予进行表决。”以上事项宣布完毕后,西安普明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阻碍会议正常召开。如西安普明及部分股民在现场高声喊叫“要求罢免董事会”,“董事会非法”等,并到主席台抢夺话筒,并宣布由西安普明的代表来主持股东大会,因此造成会议现场秩序混乱。在此情况下,经主持人多次劝导无效,会议无法正常进行,主持人孙炜宣布休会。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将另行通知。
公司董事会曾于2010年5月18日、5月25日分别致函西安普明征询有关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未获得任何答复。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前,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公司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中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提案事宜,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在西安普明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没有获得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推荐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表决该项提案,否则违反公司章程,见证律师将无法出具股东大会合法合规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