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临2010-010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5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7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2009年末的股本总数187,039,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共计派发股利37,407,877.40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公司按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代扣10%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5日
除息日:2010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现金分红方案的实施办法
1、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QFII,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10股1.8元;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10股2.00元。
2、公司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州环市东路362-366号好世界广场30楼 邮编:510060
联系人:陈燕平、吴制
电话:020-83752439
传真:020-83752663
七、备查文件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