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10年中期报告
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企业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现将有关2010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企业债券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有偿披露。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