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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版:要闻
    治理房地产乱象应直面四大根本问题
    央行报告:
    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维护金融稳定
    尚福林:监管执法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股份报价公司半年报8月底前披露完毕
    保监会新规
    防范再保险业务风险过度集中
    五公司IPO均过会
    2010首期上市公司高管培训班举行
    创业板半年报须披露募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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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半年报须披露募资使用计划
    201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充分关注风险揭示,首次增加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作为披露内容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即将拉开序幕,创业板半年报准则昨日正式明确。该准则要求创业板公司半年报信息与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重要内容需在半年报中继续披露。同时,还首次增加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作为披露内容之一,以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职。

      与创业板年报准则相对应,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主要遵循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和前期已披露信息的衔接;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等原则。

      在内容上,该准则要求公司半年报披露信息与公司前期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部分重点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年报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半年报中均有相应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最新进展。

      鉴于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确定性较大,《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强化了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无形资产情况、经营风险等内容的披露。同时增加了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

      另外,为提高信披效率,节省成本,该准则简化了创业板公司在半年报中对部分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适当简化了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发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则不再要求公司做专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