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2010--01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召开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17日收到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8%)提交的《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0年6月19日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增加200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权数480,943,0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85%。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副董事长关卓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凤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马雷、赵雪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公司合并报表本年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1,141,288.89元,在以母公司净利润359,420,034.69元的基础上计提取10%盈余公积和10%任意盈余公积之后,合并报表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19,257,281.95元。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鉴于公司2010年将对新兴粮油食品业加大投资和经营力度,从公司近期和
长远发展需要出发,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同时兼顾股东利益,因此 2009年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确定公司2010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79,985,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80%;反对957,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20%;弃权0股。
9、《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80,943,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马雷、赵雪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