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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8号”文核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 年5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10]第 1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62,1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76.3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23.65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两家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5210029001500825,截止2010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35800.57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0000T/年差别化涤纶工业丝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5061703018010040948,截止 2010 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025.5537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海燕、罗春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