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减持一人撤职一人无恙
新海宜处罚“双重标准”
新海宜处罚“双重标准”
201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吴正懿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裘海亮
新海宜今日公告,由于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公司前任董事葛峰被撤去业务经理职务,并在换届选举中不再选聘其担任董事,处罚力度可谓严厉。令人不解的是,新海宜另一董事叶建彪同样违规减持,但至今安然无恙。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自家公司股票。
新海宜表示,公司原定于2010年3月31日披露2009年年报及相关公告,由于各项工作的需要,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年报披露日期变更至2月2日。而前任董事葛峰的股票账户一直由其代理人管理,由于之前一直在外出差,忙于公司业务招标事宜,没有及时通知代理人关于年报披露日期变更的情况,代理人于1月13日以18.70元/股的均价卖出了公司股票105000股,违反了前述规定。
尽管违规减持并非葛峰本人操作,且是“公事缠身”所致,但其领受的处置颇为严厉。在与葛峰进行核实确认后,新海宜决定对其进行记大过处分,撤去其业务经理职务,还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在3月份的换届选举中已不再选聘其担任公司董事。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公开资料显示,就在葛峰违规减持的2天前即1月11日,新海宜另一董事叶建彪也减持了2000股,均价为17.56元/股,这距离新海宜最初约定的年报披露日(2010年2月2日)仅相差22天,也应属违规买卖股票,而公司至今未披露过叶建彪的违规交易情况,对其的处罚措施更无从说起。两位董事违规交易的唯一差别是数量,葛峰的减持量为叶建彪的52.5倍。但显然,数量的多少无法改变违规减持的行为定性,由此衍生“双重标准”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