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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券商信披有更严要求
    2010-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记者 周翀

      

      今后,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并按月自主披露主要财务信息,还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保密制度等信息管理制度。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就上市证券公司信息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决定》,上市证券公司在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监管月报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的时间不得迟于综合监管报表上报监管部门的时间。

      监管部门对上市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也将进一步公开。“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对其业务开展、网点新设、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以及股东权益(如缴纳保护基金数额影响上市证券公司的利润)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涉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决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将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决定》同时明令上市证券公司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上市证券公司与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沟通的制度要求也进一步严格化。即,确有需求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上市证券公司具有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双重属性,除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外,还应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两方面的信息范围不完全一致。由于目前上市证券公司家数在逐步增多,投资者和公众对上市证券公司有关信息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高。《决定》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管理,提高上市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投资者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有关情况。

      (《决定》全文详见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