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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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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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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0-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联系人: 司媛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金亚光大厦A座15层

    电话:(010)83571789-6287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张婷

    (4)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金的场外发售,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联系人: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66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认购代码为164205。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7月8日至2010年8月6日止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00%)=10,1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欲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7%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0%
    1≤T<2年0.25%
    T≥2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10.88份,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兼具成长性与蓝筹特性的深证成份指数反映了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发展成果。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中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增发新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需进行成份股权重临时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因投资受限、流动性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或采用股票替代等策略,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可参与IPO新股申购以及成份股增发新股的申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择机卖出。

    在法律法规及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6)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7)金融工程分析师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金融工程分析师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成份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深证成份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深证成份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成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成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