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诉讼执行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公告编号:临2010-029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诉讼执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对外担保诉讼执行结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华塑”)在该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5年5月30日,成都建设银行第七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同人华塑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利息,请求判令同人华塑偿还借款本息,以及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9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人华塑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下发了(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05年6月25日、2005年10月18日、2005年10月27日、2006年11 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0年7月5日,本公司接到本案的执行法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洪雅执字第91-7号】,称:“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至此,本公司对同人华塑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备查文件: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洪雅执字第91-7号】。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