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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0—02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7月5日9:30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应到董事9名,全部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由朱国锭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5565万元超募资金用于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的建设,预计于2011年12月底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

    高压直流电源系统是基于公司原有的技术平台进行研发的,有很好的技术积累与基础。公司已于2009年年初用自有资金开始投入该新产品的开发,并在市场上试用,目前已经形成50多套产品的销售,客户反响较好。该产品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产业政策,符合绿色能源的要求,是不间断电源UPS的替代产品,市场前景看好。项目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经济效益较好。同时,本项目建成后,节能和环保效益显著。

    独立董事、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已分别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核查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0年7月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等独立意见、核查意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提高管理决策效率,公司对原《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了修定。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案》(详见附件)。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上述第一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第二项《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第三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5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章程修正案为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作的进一步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三条第四款: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修订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原第(二)、(三)项不做修改。

    2、《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三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 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四) 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修订为: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项不作修订

    (二)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 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候选人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应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在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填补。

    (五) 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候选人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应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但已达到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填补。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且不足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填补。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上述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二)项修订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原第(三)、(四)项序号分别调整为(二)、(三),具体内容不作修订。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0—02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5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事宜已于2010年6月24日按《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增新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研究和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建设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上述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利用超募资金5565万元建设该项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0—02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6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5,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8,516,429.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963,570.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41号)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利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IPO拟投资建设两个募投项目:“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和“通信基站运营维护增值服务项目”,计划投资合计 139,950,000.00 元,超募资金为207,013,570.14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5565万元超募资金用于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的建设。

    二、拟建设的新项目的主要情况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工业园内

    3、项目实施主体: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建设内容:新建4000m2项目用厂房,选用国内先进的EMI测试系统、射频传导抗扰度测试设备、可编程交流电源等设备,推进高压直流电源系统产业化和大功率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的系列化研发工作,形成年产1000套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的生产能力。

    (1)土建工程:本项目拟新建总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厂房。

    (2)设备购置:本项目新增设备共97台(套),主要包括EMI测试系统、射频传导抗扰度测试设备、可编程交流电源等设备,设备投资760万元。

    (3)本项目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主要为生产所需的配套水、电建设等。

    5、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为5565万元,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220万元,技术研发相关费用8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投资1545万元;本项目达产后,拟定实现年产1000套高压直流电源系统产品的目标。

    6、项目建设周期:两年。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完成,并通过了专家评审;该项目已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备案(备案通知书编号:滨发改体改【2010】005号)。

    (二)实施“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当前,无论是传统的通信、数据业务还是现代信息服务业务,都广泛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这些业务所使用设备的供电电源无一例外是将UPS输出的交流先整流再DC/DC 变换成单路或多路直流电源。UPS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不间断供电,而设备中的电源本身是将UPS整定成直流。如果是直流直接供电,设备中的电源同样是可以正常工作。而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与电力操作电源原理相似,可完全替代UPS不间断电源。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3G)的建设、三网融合的加速、物联网的兴起、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智能电网的建设,信息数据业务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业务量也越来越大,数据设备的增加必然带来对不间断电源需求的增加。预计未来五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

    国内HVDC替代UPS的研究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公司是最早向通信运营商提供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的厂家之一,公司产品2009年6月份在无锡电信开始试用,随后相继在江苏省逐步扩大了试用范围,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多个局站成功使用,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2009年11月份工信部出台了HVDC的技术标准(报批稿),2010年3月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电源会议,大力推广使用HVDC。这次会议是HVDC大规模推广使用的标志,随着这次会议的推广,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将开始逐步采用HVDC替代UPS。据有关行业研究机构和专家预测,2010年高压直流不间断电源在三大通信运营商将开始试用推广,随后会在其他行业的数据业务领域逐步推广。因此该项目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

    HVDC与公司的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基于同一个研发平台和市场销售平台,该项目的实施完全依托公司原有的技术积累与专利储备、产业化经验、制造环节、市场销售与服务渠道以及项目实施团队,在人员、技术、制造等方面完全可行。

    UPS虽然可以在停电的情况下提供不间断电源,但存在着成本高、故障率高、效率低、维护复杂、占地面积大等固有的缺陷,金融与政府行业数据中心场合客户急切盼望能够得到根本性的改善。HVDC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HVDC相较于UPS具有以下优势:

    1可靠性高。蓄电池位于HVDC的输出端,当电源出现故障时,仍可保证供电;HVDC的并联冗余技术也比UPS更加简单、稳定、可靠;

    2效率高。相对于UPS而言,HVDC由于减少了变换环节,其自身的效率高,加上采取的N+X并联运行,其整机系统的运行效率得以明显提升。

    3成本省。HVDC比UPS更省电;HVDC的初始成本不到UPS的70%。

    4维护方便。HVDC由于采用了模块N+1并联,模块可以在线热插拔,维护快捷方便。

    HVDC在数据业务领域替代UPS是大势所趋。预计,2015年以后高压直流不间断电源将会占领80%的不间断电源市场份额。

    HVDC的产业化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有关“努力突破核心技术,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支持,依托重点工程,完善技术标准,引导形成一批集研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竞争力强的企业。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节能力度。通过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的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在《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中提出的“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应大力发展、推广高效机电设备,“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需实现降低20%左右”的目标。

    (三)“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存在的风险

    (1)项目实施风险

    本项目经过反复论证和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大大增加本公司的产能和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给本公司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但由于投资总额较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工程进度与管理、设备供应及价格变化、员工培训、自然气候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存在一定风险。

    (2)市场风险

    国内市场虽然存在巨大潜力,但国内市场机制还有待完善。国内部分电力设备厂家在积极更新设备的同时,也将有HVDC作为其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由此可见,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虽在不断扩大,但竞争也日趋激烈。

    2、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建成之后有利于进一步延伸公司主营业务链条,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增加新的增长点,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建设。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建设高压直流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上述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利用超募资金5565万元建设上述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建设高压直流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上述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利用超募资金5565万元建设上述项目。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意见,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超募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影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同意中恒电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565万元投资建设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建设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在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0—02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二次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具体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1、会议时间:2010年7月22日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杭州市东信大道6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公交317、337、322、133、194、822、B支3、566新胜站下)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主要议题: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10年7月1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代表。

    7、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0年7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2)登记地点及联系人:

    登记地点:杭州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所在地

    联系人:钱滔

    电 话:0571-86699838

    传 真:0571-86699755

    (3)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异地股东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8、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7月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表决意见
    赞成反对弃权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说明:

    1、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若就某表决事项下未予填写、重复填写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就该表决事项予以“弃权”。

    2、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单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