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银行境外直投
2010-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记者5日获悉,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在境外开设分行、铺设网点、股权投资等行为,并不包括银行代客海外理财业务(QDII)。
根据《通知》,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其他内容主要涉及:取消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等。其中,具体要求,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等。
外汇局相关人士指出,《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