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201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黄可磊律师、周伟巍律师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1.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因故中止,该次大会未对任何提案进行表决,也未做出任何决议。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发布公告(编号:临2010-034)。
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召开所谓“股东大会”,通过所谓“股东大会决议”并成立所谓“新董事会”,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不具备法律效力。
3.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本律师将依据授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公司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另行组建所谓“董事会”而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黄可磊律师 、周伟巍律师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