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创业板·中小板
  • 10:特别报道
  • 11:调查·产业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观察
  • A6:市场·期货
  • A7:信息披露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农行新股网上申购日
    央行地量回笼资金
  • 杨国中:货币政策要防止通胀预期向现实转换
  • 上周A股开户数持仓数双降
  • 7月再现新股破发潮
  • 华安指数基金百问百答(83)
  • 机构预计上市银行中期赚2800亿
  • 市场动态
  • 基金“激辩”下半年投策 分歧巨大难调和
  •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  
    2010年7月7日   按日期查找
    A2版:市场·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A2版:市场·新闻
    农行新股网上申购日
    央行地量回笼资金
    杨国中:货币政策要防止通胀预期向现实转换
    上周A股开户数持仓数双降
    7月再现新股破发潮
    华安指数基金百问百答(83)
    机构预计上市银行中期赚2800亿
    市场动态
    基金“激辩”下半年投策 分歧巨大难调和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201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黄可磊律师、周伟巍律师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1.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因故中止,该次大会未对任何提案进行表决,也未做出任何决议。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发布公告(编号:临2010-034)。

      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召开所谓“股东大会”,通过所谓“股东大会决议”并成立所谓“新董事会”,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不具备法律效力。

      3.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本律师将依据授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公司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另行组建所谓“董事会”而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黄可磊律师 、周伟巍律师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