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4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7月8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6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峨眉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6月12日分别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50号《执行通知书》和(2010)峨眉执字第250-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5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以下简称“六彬石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六彬石膏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六彬石膏支付欠款1,087,382.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273
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50-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六彬石膏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7日受理了六彬石膏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14,125.29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峨眉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6月12日分别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51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51-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5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渑池县金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金华材料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金华材料支付欠款1,580,67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9,513元,申请执行费18,206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51-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金华材料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7日受理了金华材料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608,391.28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峨眉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6月28日分别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56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5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以下简称“大为石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大为石膏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大为石膏支付欠款1,726,35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338
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为石膏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了大为石膏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62,929.10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峨眉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65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65-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6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陈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陈兴明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陈兴明支付欠款492,156.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申请执行费7,282
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65-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兴明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了陈兴明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7,254.51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峨眉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67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67-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6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宇气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泰宇气体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泰宇气体支付欠款80,10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116元、申请执行费1,118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67-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泰宇气体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24日受理了泰宇气体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2,337.30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峨眉法院于2010年7月6日、7月8日分别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70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70-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7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淄川耐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淄川耐材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淄川耐材支付欠款1,366,72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8,550元、申请执行费17,178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70-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淄川耐材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了淄川耐材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92,453.11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09年11月5日、2009年11月19日、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111号、临2009-113号、临2010-00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