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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0-028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 00390 公告编号:临2010-028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63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人民币0.0567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5日

      ●除息日:2010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2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本公司股本总数21,299,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67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67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67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有限售股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10-51878413、010-51878069

      传真:010-51878417

      联系人:余赞、段银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邮编:10003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