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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石岘 编号:临2010-20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2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民事判决书,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竹公司”)诉为本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州中院对本案现审理终结。公司之前未收到起诉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21日,中竹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温州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中竹公司为本公司与浦发温州支行在2004年4月21日至2006年10月21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公司向浦发温州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了一份《短期贷款合同》,由中竹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本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房产等抵押担保。2007年3月9日,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向浦发温州支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中竹公司同意后继续提供保证担保,浦发温州支行将剩余的贷款本金2900万元展期2008年1月9日。借款期满后,本公司未归还,中竹公司代我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00万元以及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453,712.69元。原告中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中竹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2900万元以及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453,712.69元;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中竹公司代偿所有款项产生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500,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竹公司36,453,712.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中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2,852,509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243,600元,原告中竹公司41,609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约为298万元。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