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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公告编号:2010-25号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20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94.5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7.30元,募集资金净额335,385,071.73元。2010年6月28日,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深南验字(2010)第197号《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简称“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银行深圳金山支行(简称“中信金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中信银行深圳金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节能幕墙及光电幕墙扩产项目、地铁屏蔽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毅、何黎辉可以随时到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建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金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