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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西部建设 股票代码:002302 编号:2010—034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4号”文核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730,02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师报字(2009)第24406号”《验资报告》。

      依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伊宁搅拌站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已于近日完成募集资金增资该子公司的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西部建设”)连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伊犁西部建设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06030029200071668,载止2010年6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740,300元。该专户仅用于伊宁搅拌站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伊犁西部建设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伊犁西部建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伊犁西部建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张正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伊犁西部建设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伊犁西部建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单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方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