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洪都航空 证券代码:600316 编号: 临2010-012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77号文核准,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396,57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8元,募集资金总额2,535,640,830.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04,009,986.15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30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16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铁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年7月13日,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七家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若公司将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饶康达、曾大成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况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