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0-26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催收诉讼暨调解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就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欠公司电费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向公司支付以前年度拖欠电费合计人民币13,200,000元整。2010年7月9-14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本案并主持调解,下达《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截至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人代理情况
1、 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人代理情况
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委托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煜
2、 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伟
(二)有关本案的简要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公司与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了《供用电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与被告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截至2009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公司电费合计人民币32,140,200元整(不包含滞纳金)。为追收上述欠款,公司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所欠电费进行上门追缴,但均无果。
2010年6月2日,公司再次与被告协商偿还电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以其所有的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至110KV旺甫变电站线路(约39公里,含线路两侧开关间隔),作价人民币13,200,000元整,抵偿被告所欠公司相应数额的电费,其余欠款部分(人民币18,940,200元整,不包含滞纳金)由被告于一年内分期付清,并以其所有的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全部资产(除已向他人提供担保部分以外的余值)进行担保抵押登记,以此作为后续电费的清偿保证。
2、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偿还电费的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7月2日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首期电费合计人民币13,200,000元整。由于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目前无现金支付,公司要求被告以拥有的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至110KV旺甫变电站线路(约39公里,含线路两侧开关间隔)资产抵偿以上电费(狮寨水电站至110KV旺甫变电站线路(含线路两侧开关间隔)资产已经广西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广汇业评报字[2010]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10年5月10日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2,428,760元)。
3、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7月9-14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梧民立初字第1号),正式立案审理公司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议本案,截至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三、本案法院调解结果的具体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梧民立初字第1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20日起计至2006年5月22日止的电费合计13,200,000元整;
2、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至110KV旺甫变电站线路(约39公里,含线路两侧开关间隔),作价人民币13,200,000元整,抵偿上述拖欠的电费13,200,000元;
3、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应在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至110KV旺甫变电站线路(约39公里,含线路两侧开关间隔)的移交手续。
4、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5,250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1、由于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拖欠公司电费的时间较长,回款情况较差,预计其回收风险较大,因此,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对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60%的坏账准备(详见公司《2008年度报告》)。本次诉讼行为是公司不放弃催收行为的具体措施,并已取得明显效果(以资抵债),同时,以资抵债的线路与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旺甫变电站相连接,可作为公司整个网架的一部分,利用其为公司输送电力,是公司可利用资产,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本次诉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的行为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应收账款的正常追收行为。公司在多次催收追缴电费无果的情形下采取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公司的坏账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除本次诉讼公司获得13,200,000元整的以资抵债外,公司将继续督促追缴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其余欠公司电费款(人民币18,940,200元整,不包含滞纳金),并由被告分期付清,同时以其所有的苍梧县丹竹狮寨水电站全部资产(除已向他人提供担保部分以外的余值)进行担保抵押登记,以此作为后续电费的清偿保证。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对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余下债权的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梧民立初字第1号)
2、广西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广汇业评报字[2010]第015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