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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600611 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2010-007

      B股900903 大众B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A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B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0.014646美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13181美元。

      ●股权登记日:A股:2010年7月21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7月21日, 股权登记日为7月26日

      ●除息日:2010年7月22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6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对于A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换6.8279元人民币”计算,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14646美元(含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对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3181美元。

      (2)如上述C99账户股东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情况,或者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税务机关(徐汇区税务局)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3)其他股东红利按照税前红利金额发放。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股:2010年7月21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为7月26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22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6日

      三、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0年7月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金红利。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0年8月6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3、股东现金红利,已按规定由本公司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他们代理发放。

      4、公司大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 乐春萍

      电话:021-64288888*1225

      传真:021-64285642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