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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10-临012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0年6月30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形式发出,并刊登在当天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会议于2010年7月15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1名代表210,701,472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1名代表753,692股,合计代表211,455,164股,占总股本的44.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中增加经营化妆品内容,修订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原料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素)、麻黄素原料药(小包装)的批发;组织药品生产;销售医疗器械(Ⅱ类、Ⅲ类);保健食品、定型包装食品。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

      2、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九十八条涉及董事会构成条款修订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753,692股同意,共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张明澍、王楠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