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行权情况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2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行权情况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1,584,000份;
2、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行权股份合计763,488股自2010年7月20日起锁定六个月。
4、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经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0年7月16日为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日,将《公司首期(2007年~201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可行权的1,584,000份股票期权予以统一行权。截止2010年7月16日,公司已完成相关股份登记手续。现将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暨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2006年10月14日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公司首期(2007年~201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第二次行权:在满足下述第二次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三年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四年的交易日当日止,可以行权。
第二次行权条件:
I净利润指标:T+2年度净利润较T+1年度增长超过10%或T+2年度净利润较T年度增长超过20%;
II净资产收益率指标:T年、T+1年、T+2年每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10%。
(T为“授权日所在的年度”即2006年度;用于计算净利润年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的低者)
2006年11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确定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06年11月29日。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68,050,165.65元)小于扣除非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8,745,870.54元),故选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用于计算考核指标(上述均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数据)。经计算:2008年净利润同比2007年增长14.08%,超过10%;2007年净利润同比2006年增长14.11%,超过10%;(或者:2008年净利润比2006年净利润增长29.91%,超过20%);2008年、2007年、2006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满足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条件。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计划第二次股票期权获授对象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可行权。
截至2010年7月16日,公司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未发生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2)公司未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形;
3) 公司未发生因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情形;
4) 公司未发生如下应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公司未发生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的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本次行权时间
根据激励对象的申请,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时间确定为2010年7月16日。
3、本次行权人数及行权数量
本次行权人数共32名,合计1,584,000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购买1股公司股票。
4、本次行权资金金额及验资情况
本次共计1,584,000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行权价格为4.53元/股,行权资金金额7,175,520.00元,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验资。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行权情况如下: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可行权数量(股) | 占本次可行权数量总额的比例(%) | 本次行权数量(股) |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股) |
1 | 江继忠 | 董事长 | 158,400 | 10.00 | 158,400 | 0 |
2 | 鲍祖本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142,560 | 9.00 | 142,560 | 0 |
3 | 方 洲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10,880 | 7.00 | 110,880 | 0 |
4 | 叶大青 | 常务副总经理 | 110,880 | 7.00 | 110,880 | 0 |
5 | 方秀华 |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110,880 | 7.00 | 110,880 | 0 |
6 | 江天宝 | 营销中心总监 职工监事 | 66,528 | 4.20 | 66,528 | 0 |
7 | 许善军 | 总工程师 职工监事 | 31,680 | 2.00 | 31,680 | 0 |
8 | 胡佛顺 | 工会主席 职工监事 | 31,680 | 2.00 | 31,680 | 0 |
9 |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 820,512 | 51.80 | 820,512 | 0 | |
合 计 | 1,584,000 | 100.00 | 1,584,000 | 0 |
三、本次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全体激励对象已于2010年7月9日前向公司足额缴纳了行权资金。
2010年7月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次行权出具了会验字[2010]第395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7月9日止,江继忠等32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业务人员已向公司缴存股票期权行权款为人民币7,175,520.00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584,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591,520.00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四、本次行权股份性质及上市时间
1、本次行权股份性质
本次全体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公司股票未设禁售期,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但出售该部分股票时须遵守:
1)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应当符合届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届时《公司章程》有关禁售期的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行权获得的股份自行权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
2、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
五、本次行权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 行权 | 小计 | 数量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928,805 | 0.67 | 763,488 | 763,488 | 1,692,293 | 1.20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 437,600 | 0.31 | 437,600 | 0.31 | ||
其中: |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437,600 | 0.31 | 437,600 | 0.31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4、外资持股 | ||||||
其中: | ||||||
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5、高管股份 | 491,205 | 0.35 | 763,488 | 763,488 | 1,254,693 | 0.8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8,271,195 | 99.33 | 820,512 | 820,512 | 139,091,707 | 98.80 |
1、人民币普通股 | 138,271,195 | 99.33 | 820,512 | 820,512 | 139,091,707 | 98.8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139,200,000 | 100.00 | 1,584,000 | 1,584,000 | 140,784,000 | 100.00 |
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首期(2007-201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黄山永新及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可行权条件,黄山永新《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和《黄山永新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七、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本次行权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指定的行权专用账户,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