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利率之发展轨迹
2010-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997年,国内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将寿险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由于保险公司多采用高预定利率,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由此背负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
1999年,保监会发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该预定利率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2007年7月,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这一利率上限,进而成为制约保险公司灵活定价、创新产品的约束;且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不断提高,对传统险销售形成较大冲击。
据悉,早在2004年,保监会即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项目,2005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面研究,但费率市场化迟迟未能正式启动。
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意味着费率市场化或将正式“破冰”。但此次放行,监管层同时提出,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对于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监管层此次要求,不得高于年复利2.5%。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和投资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记者赵铃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