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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 2010-01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5.30元,每10股送红股10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3元,每股送红股1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3元(含税)、0.377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3日

    ●除权及除息日:2010年7月26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0年7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0年6月25日,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公告于2010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0年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83,6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派发现金股利5.30元(含税),现金红利和红股均按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7元。本次分配共计分配利润1,280,380,500元,其中:派发现金红利443,530,500元、派送红股83,685万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67,370万股,增加83,685万股。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23日

    2、除权(息)日为2010年7月26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0年7月27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0年7月30日

    四、分红、派送红股实施办法

    1、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77 元。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3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77 元。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153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派送红股的办法

    送红股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照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公司股东账户。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本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836,850,000100836,850,0001,673,700,0001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836,850,000100836,850,0001,673,700,000100
    股份总数836,850,000100836,850,0001,673,700,000100

    六、实施派送红股方案后,按新股本1,673,7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09年年度每股收益为0.8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352-7010476

    传 真:0352-7011070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37003

    八、备查文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