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0--001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7月1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13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淦荣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1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3,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票于2010年7月6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已经验资机构验证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原10,000万股增加为13,350万股。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1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3,350万元,并将于近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已于2010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依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启用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因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出适当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一。
该议案将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于此议案审议通过后再签订,待协议签订后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20万吨高等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项目总投资38,576万元,由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鉴于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同意向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增资38,576万元,增资来源为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增资完成后,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增至50,576万元。
该议案将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公告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请授信,授信总额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14,000万元),期限二年。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陆仟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其中以公司土地和厂房提供抵押担保3700万元,其他以信用保证。
鉴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截止目前,公司对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9700万元,因此本议案无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公告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于2010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三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二、四项议案。
会议通知具体公告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9日
附件一: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现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于2010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50万元。 |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5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份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1%;社会公众股东持有3,3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9%。 |
四、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现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六、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建议。 | 现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5、决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6、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赠与事项。 |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十、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删除:“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现修改为:原第(八)项改为第(七)项。 |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3、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 |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和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现修改为: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八)决定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重要会计估计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并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该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有效。 |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三天。 |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 |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 |
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删除。 |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公司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规定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详细规定。 |
二十、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
二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二十二条、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本章程后序有关信息披露的条款均作相应调整。 |
注:因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删除或增加内容,章程有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0-002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概述
根据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或“公司”)2009年1月18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0年1月19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管道工业”、“子公司”)实施的“年产20万吨高等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项目。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采取货币增资的形式,对管道工业进行增资,增资额仅限于招股书披露的募投项目投资额,不涉及超募资金的使用,管道工业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对管道工业的增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股东 | 增资前 | 实收资本 | 增资额 | 增资后 | 实收资本 |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管道科技 | 12,000 | 100% | 12,000 | 38,576 | 50,576 | 100% | 50,576 |
二、增资对象
公司名称: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州市杨家埠
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
股东结构:金洲管道持有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沈淦荣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各种管道制造(包括各类金属管材、管件、塑料管材管件、防腐管材管件、螺旋埋弧焊钢管)。金属制品、建筑、五金的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品),交电、一般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对管道工业的增资全部用于“年产20万吨高等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项目。
三、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子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发展、壮大公司的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本次增资完成后,子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0--00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2010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工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鉴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截止目前,对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9,700万元,因此本议案无需再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沈淦荣先生,注册地址在湖州市杨家埠,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管道工业总资产53,826.32万元,净资产21,012.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0.9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其中以公司十五里牌、二里桥土地(湖土国用(2002)字第16-7324号~16-7328号,湖土国用(2008)第16-1954号,湖土国用(2007)第1-20708号)和厂房(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092035~0092039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168557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172353~0172355号)提供抵押担保3,700万元,其他以信用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管道工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前期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内,本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金额为25,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8.81%,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0--004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7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10年8月6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上午9时
(三)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五)出席本次股本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10年8月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会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已于2010年7月2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0年8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四、其他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吴巍平、叶莉
联系部门: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2061996、0572-2065280
传真号码:0572-2065280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
邮 编:313000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其他备查文件
附:1、授权委托书
2、股东登记表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9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格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0年8月6日召开的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事项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
3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0年8月2日(星期一)下午深圳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金洲管道”(股票代码:002443)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