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公告编号:2010-28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第一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07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金海滩度假村会所
3、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宋胜军女士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0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0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0年07月2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本公司于2010年07月0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股份131,723,88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股份69,188,636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62,535,248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52.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23,176,67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7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61,322,026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61,854,648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51.8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人,代表股份8,547,21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7,866,61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80,600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0.6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融发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225,4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0%;反对29,292,68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弃权205,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5,416,888股,占参加会议有80.10%;反对13,763,7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19.89%;弃权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8,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01%。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808,60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85%;反对15,528,9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4.83%;弃权197,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3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a)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b)律师姓名:陈小明、李佳霖
c)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a)公司章程;
b)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c)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d)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