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4日证监许可[2010]593号文件批准,自2010年6月1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至2010年7月16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47,672,343.68元,折合基金份额347,672,343.68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68,207.90元,折合基金份额68,207.90份。其中,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182,005.4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34%。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0年7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8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47,740,551.5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7月2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含)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两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