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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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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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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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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0-7-2

    基金名称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16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8,14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690,6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3453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8,141.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0.5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一、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1、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三、投资理念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旨在综合反映代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方向的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该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二)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金融工程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简称小康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3、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8、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对ETF 基金而言,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下转B12版)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600005武钢股份5500允许10% 
    600009上海机场200允许10% 
    600010包钢股份2900允许10% 
    600011华能国际2900允许10% 
    600015华夏银行1700允许10% 
    600018上港集团900允许10% 
    600022济南钢铁2300允许10% 
    600026中海发展300允许10% 
    600029南方航空500允许10% 
    600031三一重工100允许10% 
    600048保利地产1100允许10% 
    600050中国联通14300允许10% 
    600058五矿发展500允许10% 
    600068葛洲坝300允许10% 
    600089特变电工200允许10% 
    600096云天化200允许10% 
    600100同方股份400允许10% 
    600123兰花科创200允许10% 
    600150中国船舶100允许10% 
    600166福田汽车600允许10% 
    600177雅戈尔800允许10% 
    600188兖州煤业300允许10% 
    600196复星医药200允许10% 
    600208新湖中宝400允许10% 
    600219南山铝业600允许10% 
    600221海南航空300允许10% 
    600269赣粤高速400允许10% 
    600271航天信息200允许10% 
    600309烟台万华300允许10% 
    600320振华重工600允许10% 
    600348国阳新能500允许10% 
    600352浙江龙盛300允许10% 
    600362江西铜业200允许10% 
    600376首开股份100允许10% 
    600383金地集团1700允许10% 
    600395盘江股份100允许10% 
    600415小商品城200允许10% 
    600418江淮汽车800允许10% 
    600428中远航运200允许10% 
    600489中金黄金100允许10% 
    600497驰宏锌锗200允许10% 
    600508上海能源200允许10% 
    600528中铁二局300允许10% 
    600547山东黄金100允许10% 
    600550天威保变100允许10% 
    600583海油工程1100允许10% 
    600585海螺水泥600允许10% 
    600598北大荒200允许10% 
    600601方正科技1100必须 5060
    600631百联股份400允许10% 
    600642申能股份1300允许10% 
    600649城投控股500允许10% 
    600655豫园商城200允许10% 
    600660福耀玻璃600允许10% 
    600663陆家嘴100允许10% 
    600664哈药股份300允许10% 
    600675中华企业500必须 3590
    600690青岛海尔500允许10% 
    600717天津港300允许10% 
    600739辽宁成大100允许10% 
    600741华域汽车700允许10% 
    600795国电电力4400允许10% 
    600808马钢股份4400允许10% 
    600832东方明珠400允许10% 
    600837海通证券1700允许10% 
    600839四川长虹2800允许10% 
    600875东方电气100允许10% 
    600881亚泰集团1000允许10% 
    600895张江高科300允许10% 
    600997开滦股份300允许10% 
    600999招商证券200允许10% 
    601001大同煤业200允许10% 
    601009南京银行700允许10% 
    601111中国国航200允许10% 
    601168西部矿业900允许10% 
    601169北京银行2100允许10% 
    601186中国铁建2000允许10% 
    601299中国北车1000允许10% 
    601333广深铁路1100允许10% 
    601390中国中铁3300允许10% 
    601588北辰实业1000允许10% 
    601600中国铝业1200允许10% 
    601607上海医药200允许10% 
    601618中国中冶2600允许10% 
    601666平煤股份600允许10% 
    601668中国建筑6700允许10% 
    601699潞安环能200允许10% 
    601727上海电气200允许10% 
    601766中国南车800允许10% 
    601788光大证券300允许10% 
    601808中海油服300允许10% 
    601866中海集运800允许10% 
    601888中国国旅100允许10% 
    601898中煤能源1100允许10% 
    601899紫金矿业1400允许10% 
    601918国投新集200允许10% 
    601919中国远洋900允许10% 
    601939建设银行5300允许10% 
    601958金钼股份400允许10% 
    601989中国重工400必须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