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4版)
⑤截止2010年2月28日,汇通警校项目部紫金长安小区预售房,由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提供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00万元,系由汇通集团提供连带保证。截止2010年7月7日,已发生按揭贷款1323.30万元。
2、重大诉讼事项
汇通集团于2009 年1 月19 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了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诉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实业”)、汇通集团和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因汇通集团对鼎新实业与二十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十冶公司已将汇通集团作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根据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汇通集团认为:汇通集团在本次诉讼中最后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1,900 万元。汇通集团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鼎新实业进行追偿,但预计追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小,故汇通集团已在2009年度预提了1,900 万元的预计负债。
3、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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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拟置出资产存在的或有事项及权属瑕疵的处理措施
对于汇通集团存在的担保事项,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对事先未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若债权人不同意担保责任转移的,如发生汇通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形,海航实业应当在接到汇通集团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向甲方做出全额补偿。
鉴于汇通集团拟置出资产存在上述多项或有事项及部分资产权属瑕疵,为了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海航集团和海航实业共同承诺:
“1、汇通集团重组后,若发生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海航实业承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风险及债务均由海航实业承担。
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述争议事项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争议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汇通集团重组后,若汇通集团发生或遭受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任何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义务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置换资产中的对外投资,因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就置换资产中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单位或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责任和债务责任;上市公司违反相关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滞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及承担。
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段所述事项或责任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航实业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海航实业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海航实业已了解并知悉汇通集团置出的部分资产中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形,海航实业承诺:无论是否已知悉置出资产的权属瑕疵,对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纠纷及损失由海航实业负责处理和承担;并放弃就该损失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权利。”
(七)职工安置情况
2010年6月22日,汇通集团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安置方案》,对拟置出资产涉及的汇通集团的本部员工进行了妥善安排。
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Bohai Leasing CO.,LTD.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48室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48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民
注册资本:626,085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4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1461
税务登记证号码:120116668820009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渤海租赁的企业性质
渤海租赁系根据2008年9月27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确认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函[2008]46号)被确认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并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接受商务部监管。
2010年2月10日商务部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事项的复函》(商办建函[2010]175号),确认“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该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性质,不纳入金融企业管理范畴。”
(三)历史沿革
渤海租赁原名天津海航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为海航实业控股子公司,2007年12月4日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登记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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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120,000万元,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变更为1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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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渤海租赁公司名称由天津海航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海航实业将持有的30,000万元出资转让给天保投资,转让后,海航实业出资1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92%,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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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9月15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70,435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20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17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03%,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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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10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海航实业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25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45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34%,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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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26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4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49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72%,燕山投资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6%,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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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1月2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通合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1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500,4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4.02%,燕山投资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9%,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99%,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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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2月23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天信投资、远景投资、天诚投资分别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58,200万元、36,000万元、20,000万元、6,6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621,23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68%,燕山投资出资98,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1%,天信投资出资3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9%,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3%,远景投资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2%,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1%,天诚投资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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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2月28日渤海租赁股东会决议,燕山投资以现金对渤海租赁增资4,85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渤海租赁注册资本增至626,085万元。其中:海航实业出资420,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15%,燕山投资出资103,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46%,天信投资出资3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5%,天保投资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9%,远景投资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9%,通合投资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0%,天诚投资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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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增资经中瑞联验字[2007]第150号、岳津验内更[2008]第019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09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15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24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38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40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380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421号、津中和信诚验字[2009]第424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产权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渤海租赁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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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上述股东中,海航实业直接持有渤海租赁67.15%的股权,并通过天信投资持有渤海租赁5.75%的股权,海航实业合计持有渤海租赁72.90%的股权;另一方面,海航实业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通过燕山投资持有渤海租赁16.46%的股权,同时海航集团控股的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持股66.67%)为天诚投资(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即实际控制人,而天诚投资持有渤海租赁1.06%的股权,因此海航集团合计控制渤海租赁90.42%的股权(含海航实业持股),从而海航实业、天信投资、燕山投资和天诚投资(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为海航实业,实际控制人为海航工会。海航实业与海航工会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交易对方之一:海航实业”。
(四)主要下属公司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渤海租赁下属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住 所:Room 803,Futura Plaza,111 How Ming Street, Kwun Tong, Hong Kong
成立时间:2009年10月27日
公司注册证书号:1384775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和设备买卖及租赁、对外投资、商业咨询等。
(2)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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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营业务介绍
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渤海租赁设在香港的平台公司,是渤海租赁未来拓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资产租赁的业务平台。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2、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住 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营业期限:2010年2月10日至2060年2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12184
税务登记证号:120114550372028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再担保业务;诉讼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与担保有关的融资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企业、商业、制造业、物流业、农业、餐饮业进行投资(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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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营业务介绍
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以再担保和特色担保为核心业务,将通过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开展批量再担保业务、对高科技型民营企业担保开展特色担保业务。
(五)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截止2010年2月28日,渤海租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94,161.4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78,246.00万元,非流动资产715,915.43万元;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因开展租赁业务而产生的长期应收款658,152.78万元。
渤海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除租赁物外,其他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渤海租赁开展租赁业务主要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情况如下:
(1)2009年4月20日,渤海租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5亿元,以其与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签订的《关于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的租赁协议》项下的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71,906.1㎡投资服务中心大楼提供抵押担保。
(2)2009年10月26日,渤海租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34亿元,以租出资产天津空客A320总装线厂房、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其与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空客A320总装线厂房的租赁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提供质押担保。
(3)2010年1月4日,渤海租赁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1.5亿元,以其与蓟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天津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租赁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2、主要负债情况
截止2010年2月28日,渤海租赁合并报表负债总额433,117.9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30,817.95万元,非流动负债402,300.00万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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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流动负债情况
①预收款项4,565.15万元,系预收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大楼和空客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船业项目和金海湾船业项目的2010年一季度租金。
②应付利息4,597.71万元,系未至付息期的应付长期借款贷款利息。
③其他应付款19,107.92万元,主要系收到天津保税区管委会空客项目的保证金12,876万元、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项目的保证金4,200万元和天津蓟县项目的保证金1,875万元。
(2)主要非流动负债情况
非流动负债均为长期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①长期借款分类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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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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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渤海租赁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六)主要财务状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0] 010383号《审计报告》,渤海租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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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结构说明
在渤海租赁利润构成中,有部分为政府补贴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渤海租赁政府补贴依据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因此,渤海租赁在2009年收到该项补贴2,000万元。
另根据《关于给予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在空港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资产转让及租赁业务的财税优惠政策的确认函》(津保财发[2008]11号)和《关于给予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在空客320总装厂房的资产转让及租赁业务的财税优惠政策的确认函》(津保财发[2009]7号),渤海租赁在购入环节、租赁期间以及转让环节因业务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将天津港保税区区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渤海租赁。因此,渤海租赁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和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2)关于最近三年政府补贴的说明
2008年度渤海租赁未取得政府补贴。2009年度渤海租赁共取得政府补贴4,556.76万元,其中2,000万系根据“津财金[2006]22号”文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其余的政府补贴为依据《关于拨付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金的通知》(津保财发[2009]8号)取得的企业发展金。2009年度渤海租赁取得的政府补贴占其全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44.79%。
截止2010年2月28日,渤海租赁当期取得8,264万元政府补贴,系为开展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契税返还形成的政府补贴,该项补贴占渤海租赁2010年1-2月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76.22%。但根据中审亚太审字[2010] 010383-1号渤海租赁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渤海租赁预计2010年全年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58亿元,其中政府补贴预计为9,500万元,约占2010年全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36.82%;预计2011年政府补贴占当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11.63%。政府补贴占净利润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3)关于政府补贴的进一步说明
在渤海租赁取得的政府补贴中,契税返还系根据“津保财发[2008]11号”文和“津保财发[2009]7号”文规定在空港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开展业务而取得的政府补贴,因契税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仅针对交易行为一次性征收,因而由此带来的税收返还是偶发性的。除契税以外的其他税收返还如所得税、营业税等则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但随着渤海租赁主营业务带来的净利润的增加,政府补贴收入在其年度净利润中所占比例将逐渐下降。
(七)拟置入及购买资产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渤海租赁最近三年增资情况详见本节“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三)历史沿革”。
(八)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与渤海租赁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租赁物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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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土地、房产情况
上述租赁物资产中相关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1)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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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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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相关抵押、质押情况见本节“二、拟置入及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五)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九)拟置入及购买资产评估情况
拟置入及购买资产为渤海租赁100%股权,根据中联评报字[2010]第338号《资产评估报告》和中和评报字[2010]第V1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渤海租赁进行整体评估,两种方法的评估情况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1,050.40万元,评估增值0.08万元,增值率0.00001%;具体评估结果汇总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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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对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3,825.77万元,增值2,775.45万元,增值率0.43%。
3、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51,050.40万元,比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53,825.77万元,低2,775.37万元,低0.43%。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率较小。
4、评估差异原因分析与结果选取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虽然融资租赁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其行业发展仍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目前国内沪深两市尚无融资租赁类上市公司,且渤海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间较短,企业经营尚处于发展期,影响了评估师对企业所面临的综合风险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了评估师对企业折现率估算的准确性。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拟置入及购买资产价值参考依据。由此得到渤海租赁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651,050.40 万元。
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由水利工程施工、教育和风电设备制造业务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租赁、电力设施和设备租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设备租赁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租赁,上市公司将转型为一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一、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由于融资租赁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也不同,因而融资租赁的概念在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就我国而言,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五条之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该准则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与融资租赁相联系的概念是经营租赁,按照《租赁》准则的定义,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在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的租期内,可长期占有使用设备。在租赁期满后,还可能留购租赁物。其目的在于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经营性租赁目的在于满足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生产的需要,而非添置资产或融通资金。目的不同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最主要区别。
2、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于长期使用资产,租期一般较长;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能在一个租期内就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相比较而言,经营租赁因应承租人短期、临时、季节性需要的特点,出租人往往需要在多个租赁期内方可收回投资。
3、涉及当事人和合同不同
融资租赁一般至少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三个当事,对于价值较大的租赁物,可能还会涉及银行;而经营租赁一般仅有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两个当事人。
4、财务影响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之规定,如果一项租赁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则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被认定为期间费用,该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其对收入的影响实际上是税后费用,即:租赁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所得税税率)。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则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视同企业购入的资产计提折旧。另外,根据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会产生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摊销时作为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由于有这两个因素,融资租赁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与经营租赁是不一致的。
(二)融资租赁的功能
1、融资功能
融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最基本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是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资产变现、增加资产流动性,缓解债务负担的有效筹资渠道。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功能是否充分发挥对其效益情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利用财务杠杆,配比部分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选择租赁项目,使资金的运作达到最佳状态。融资功能使得承租人可以使用最少的资金进行企业的扩大投资,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扩大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等。
2、融物功能
融物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其它融资方式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享有信息资源的不平衡,承租人无力购买出卖人的商品,而出租人的购买并出租的行为使得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自由的流动。
3、投资功能
在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下,面对丰富的市场信息,投资者如果没有专业的经验很难对企业价值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增加了投资的盲目性。而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具有特殊的资源优势,有能力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借贷、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贷款,吸收社会投资。同时,租赁公司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增加资产流动性,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加大投资力度。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自己的资金、信用、政府的集中采购的杠杆作用,通过租赁公司盘活资产、筹措资金,从而可以扩大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加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投资力度。
4、资产管理功能
资产管理功能是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衍生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盘活资产,使企业的资产物尽其用,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三)融资租赁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操作模式,一般可将融资租赁分为以下几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简单的交易形式,即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参与,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综合交易。简单融资租赁是一切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简单融资租赁交易有如下特点:
(1)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一般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3)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5)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应对租赁物件实施规范化的保养和维修,并承担有关租赁物的风险;(6)《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留购。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属于出租人转移到属于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租赁物,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也有售后回租的承租人不留购租赁物的情形。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售后回租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①租赁物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赁公司首先要对租赁物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签订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②《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一体化的结果;③回租行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发生影响;④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不足。
3、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代理管理并收取佣金。在委托租赁中,增加了委托人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资金委托,也可以是委托人限制的租赁物。委托租赁常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出租人资格,对租赁业务不熟悉;二是委托人与受托出租人、承租人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没有条件亲自管理,只好交给受托人。委托租赁实际上是具有资产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个包括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出租人和长期贷款人的比较复杂的融资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出租人往往只付少部分租赁物购置款项,其余的资金通过将上述协议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获得(即规定贷款者只能从租金和设备留置权中得到偿还,对出租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收回的租金必须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当一家金融机构无法承担巨额融资时,出租人还可以委托信托机构通过面向多家金融机构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来筹措。
5、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一种由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对选定本企业生产或经销的机械设备的购买者,即最终用户,通过为其提供租赁融资,将设备交付给用户使用的租赁销售方式。设备的使用者在取得设备时无需一次性付清货款,只需在随后的租期内支付相应租金,即可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租赁销售的方式,既使企业扩大了销售,也为企业提供了融资途径,是当前许多国家大力发展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四)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融资的性质不同
企业贷款的直接目的是获得资金,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仅是一种简单的借贷关系。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形式,融资是手段,融物是目的。在租赁交易合同中,一般对融资用途作了专门的限制,如用于购买某项设备,经承租人认可,资金由出租人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不经过承租人的帐户,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资金运动和实物的运动同步且紧密相连。
2、融资程度不同
借款人向银行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提供抵押和担保,对抵押品的评估相当低,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仅能获取一部分贷款。而融资租赁是设备自身未来创造的现金流量,一般在数额上等于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
3、涉及合同数量和标的物不同
在银行贷款中,只有一项借贷合同,合同标的物就是资金,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少有两项合同,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租赁物。
4、交易中涉及的关系不同
在银行贷款中,主要当事人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两方,合同的主要标的物就是资金。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往往要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他们的关系既有租赁关系,又有买卖关系。
5、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贷款对借款人而言,会计处理上是直接计人借款人负债。但融资租赁则不一样,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上应付租金记入长期应付款,分期摊销,而经营租赁则不计入负债,租金直接列入费用,只在会计附注中列示。
(五)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
1、租赁公司的一般类型
在我国,租赁公司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由银行或金融企业集团出资设立,这类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其资金来源通常为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租赁项目专项贷款等。
(2)产业型租赁公司
产业型租赁公司一般由大型设备制造商出资设立,其租赁业务往往是配合母公司机器设备的销售,是销售手段的一种补充。这类租赁公司往往能够给承租人提供比较全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设备回收等服务。如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对其国内外设备销售方式的创新和支持,也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之一。
(3)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类似于渤海租赁,即不依托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企业而成立的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主要是从监管体制来区分。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分别归属于银监会和商务部。两家主管部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银监会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均有“金融租赁”字样,通常简称金融租赁公司。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则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通常称之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适用法规不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适用法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主要适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3)业务范围和融资方式不同。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③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④同业拆借业务;⑤未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其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二、租赁业务的基本交易流程
(一)经营租赁的交易流程
经营租赁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相对简单,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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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解释:
①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经营性租赁协议;
②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抵押协议;
③承租人根据协议安排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
④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⑤银行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向供应商付款购买设备;
⑥设备提供商向租赁公司提交设备,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于承租人;
⑦承租人按照经营性租赁协议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⑧租赁期结束,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返还设备,租赁公司根据设备耗损程度确定抵扣保证金数额,多余部分返还承租人(若押金不足,公司将向承租人追缴不足部分)。
(二)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流程
简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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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解释:
①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②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合同转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远期回购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设备抵押协议,租赁权益转让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④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提供商购买设备;
⑤供应商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⑥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协议规定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⑦租赁期结束,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设备远期回购协议规定交易租赁物,实现设备产权向承租人的转移。
(三)售后回租的交易流程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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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解释:
①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售后回租协议;
②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设备买卖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
④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抵押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
⑤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付款购买设备;
⑥承租人按照售后回租协议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三、渤海租赁主营业务
(一)渤海租赁主营业务概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100%控股渤海租赁。主营业务将由水利工程施工、教育和风电设备制造业务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租赁、电力设施和设备租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设备租赁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租赁,上市公司将转型为一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渤海租赁将以天津市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租赁业务为基础,通过借助股东方的支持,大力拓展电力设施和设备租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设备租赁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租赁,逐步将渤海租赁的业务区域扩散至全国主要区域市场;渤海租赁也将作为租赁交易的中介商,为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提供市场分析、业务咨询、风险评估、租赁合同设计等服务;最终渤海租赁将发展成为以传统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以租赁资产买卖业务和租赁安排业务为两翼的大型租赁公司。
在资金来源和收益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综合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又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融资租赁合同的综合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买卖租赁物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等,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仅就融资租赁公司的收入来源来看,主要为租金收入,其次为租赁物残值收入和服务费收入等。渤海租赁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收入
租赁业务中,渤海租赁均享有对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承担偿付租金的义务。租金收入是渤海租赁收入来源的主要构成部分。
渤海租赁租金收入的高低视项目的操作方式、项目资质、业务相关各方议价能力等几个方面的情况而定。随着渤海租赁注册资本的增加,使得渤海租赁具有更大的财务自由,能够更灵活的利用财务杠杆;即渤海租赁可在租金水平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的项目中,适当加大自有资金比例,从而有利于提升自有资金的收益水平;另一方面,渤海租赁主要从事基础设施等融资租赁业务,客户对象主要为地方政府、大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国内外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因此渤海租赁的项目一般具有低风险、现金流稳定的特征,这有利于渤海租赁在筹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过程中掌握较大的主动权,从而一般能够获得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
2、残值收入
在融资租赁期限内,渤海租赁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渤海租赁将收回租赁物;或在租赁期满时继续拥有承租人不留购的租赁物所有权。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渤海租赁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3、服务收入
渤海租赁的服务收入主要由租赁交易安排费和财务咨询费构成。
(1)租赁交易安排费
借助渤海租赁在租赁行业的发展经验,渤海租赁可在其他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时提供方案设计、技术支持,从而收取一定金额的租赁交易安排费。
(2)财务咨询费
渤海租赁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从而可以收取财务咨询费。
(二)渤海租赁的项目审批流程
1、项目受理
在接到项目提案后,渤海租赁业务部经理指定一名业务人员作为项目经办员,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并出具初步意见,由业务部经理决定是否启动该项目。项目启动后,由项目经办业务员请示业务部经理后组织一到两名业务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协助承租人向公司提交《租赁项目申请书》,并按照《租赁项目申请资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
项目组收到承租人的申请资料后,将由项目组对客户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做初步调查,并将初审后的租赁项目情况向业务部经理汇报。业务部与银行初步沟通后,出具初审意见。
项目组根据客户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根据项目融资进度计划,填写《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报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公司经营班子负责人审批。
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客户,并根据项目立项意见进入调查落实和项目融资阶段。如项目申请被否决,项目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租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项目资料。
2、项目尽职调查
项目组围绕经立项的租赁项目,依照公司尽职调查提纲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以下报告:《租赁项目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组出具上述报告后,填写《租赁项目审查申请表》,并连同所收集的项目资料,同《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并报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和公司主管业务领导审批。
3、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组与相关银行沟通,拟定融资方案和租赁方案。
在公司总裁批准融资方案后,公司正式向融资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4、项目的风险审查
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审批公文和项目材料及时交转风险管理部。
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和公司经营班子对《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租赁项目审查申请表》、《租赁项目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项目资料进行审签后,风险与法律管理部方可进行项目审查。
风险管理部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出具《租赁项目审查意见》。
5、项目审批
风险管理部将《租赁项目审查意见》连同项目资料上报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
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或公文审批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讨论,对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给出明确、独立的意见,并由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业务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意见表》上表决。
根据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表决结果,由风险管理部制作《公司业务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并由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6、合同签署准备
租赁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组应当根据《公司业务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的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料,并及时与有关项目当事人联系,落实有关签署租赁合同的前期事项。
(1)法律文件核验
对有关租赁当事人身份及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核验实行双人负责制,即由项目组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一同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验。
核验内容如下: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②《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及(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书、身份证原件;
④法律文件上的签章;
⑤需要核验的其他文件或事项。
当事人法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核验人员应亲自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要求当面在法律文件上签章。当事人法律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核验人员应亲自核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其在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要求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同时要求委托代理人在法律文件上签章。
核验手续办妥后,核验人员应向公司出具《项目核验声明书》。
(2)合同签署
租赁项目经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终审通过后,项目组将法律文本送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由风险管理部和公司内部律师审核签署内容是否符合公司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通过的条件和法律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出具初步法律意见;
项目组在公文流转系统中以合同审批单的形式并附上《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该交易事项,同时需要附加承租人董事会的批准文件。
上述审批同意签署后,有权签署人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
7、物权担保与保险
租赁项目有关合同文本签署后,项目组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所有权登记、抵押物登记、保证金收缴、保险投保或催促承租人投保等手续。
租赁项目除了采取保证担保、回购担保外,应尽量争取抵押担保或收取保证金等担保方式,以加强承租人的债务责任,减少项目风险。
租赁项目除公司业务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投保外,原则上均需对租赁物进行保险,具体要求如下:
租赁物由公司自行投保的,由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参考有关保险咨询机构的意见共同设计保险方案、保险险种,业务部负责选择保险公司及签署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
租赁物由承租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的选择、投保方案的设计及保险合同的签署由项目组监督承租人办理。
所有保险协议、保单、批单等保险文件由业务部归档保存。保险受益人为融资银行,或受益人为公司,担保单需质押给融资银行的,应将保单复印件交业务部归档保存。
8、租赁项目资金的发放
有关租赁项目法律手续全部办妥后,项目组应当根据合同相关放款条件和进度安排放款,具体的放款申请参照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9、例外事项
由于某项业务的具体情况,业务部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业务部需在申报材料中做出特别说明,由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
10、项目总结
业务部在项目放款一个月内整理好项目资料,撰写《租赁项目总结报告》,并由业务部安排项目总结会。
11、项目持续跟踪
项目开始起租后,公司风险管理部将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评估项目风险,并配合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定期评估租金回收的风险、担保物减值风险等,从而做到对项目的持续跟踪和持续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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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渤海租赁风险管理与控制
渤海租赁严格遵守商务部监管要求,借鉴商业银行及其他类似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标准,坚持专业化运作,建立了以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权责明确,风险监控及时的风险管控体系。
(一)依照业务监管要求,坚持专业化运作,防范运营风险
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了对租赁业的行业监管,开展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不允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吸收存款、同业拆借、投资金融机构股权等金融业务。渤海租赁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商务部的业务监管要求,实现合规运营,坚持租赁专业化运营,注重项目风险管理及承租人信用管理,既避免了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冲突,又防范了不规范金融市场运作的风险。
(二)兼容银监会及商务部监管要求,风险管理高标准
目前我国的租赁行业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银监会负责监管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客户集中度、客户关联度等指标制订了监管要求,并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进行整顿。另一方面,商务部对其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展开了监管试点,进行现场管理和非现场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如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要求各个试点公司每季度上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等。
渤海租赁充分吸取了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同时结合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管要求,借鉴国际租赁公司经验,制定了适合自己的风险监控指标,对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三)借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渤海租赁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来严格要求,借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标准,吸收其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构建了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
1、借鉴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机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目前,渤海租赁董事会下设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为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风险归口管理及日常执行机构并接受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领导。渤海租赁所有租赁项目和重大风险事项必须通过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风险评审会,再报董事会决策,实行单向审批制度。资产管理部等其他各部门行使风险反馈、监督职能,对项目风险信息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做出反馈,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参照银行内部评级法,构建租赁项目风险评级体系
参照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法,渤海租赁制定了以层次分析法(AHP)为核心的租赁项目及承租人风险评级模型。租赁项目风险评级体系初步实现了对租赁项目的量化评级,为信用风险量化评估奠定了基础,使渤海租赁的租赁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更加客观和科学的进行项目风险管理。
3、引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推行信用风险量化评估
渤海租赁借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在租赁项目评级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租赁项目风险量化评估机制,以期实现对租赁项目的风险实时跟踪,对不同业务区域、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项目执行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有效地应对和缓冲项目风险。
渤海租赁建立了承租人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具体模型如下:
(1)风险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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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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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租赁资产管理,有效防范租赁物风险
融资租赁与商业银行贷款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产权,是租赁资产的真正所有人,使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三权分离。而普通的银行贷款中,银行一般仅拥有标的物的抵押权。因此,出租人比商业银行更关注租赁资产的运营状况及市场价值变动情况。
渤海租赁一方面注重租赁资产的运营监督,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租赁物产权办理、抵押、保险等与产权相关的权利,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租赁物运营检查及时跟踪租赁物的运营状况,防范租赁资产损失、损毁及有形损耗导致的贬值,使得租赁物通过有效运营保值升值;另一方面,渤海租赁及时监控租赁物的市场价值的变动趋势,同时使得租赁本金的回收与租赁物的残值匹配。一旦承租人违约,将收回租赁物,有效防范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
(五)业务风险控制严格,风险管控能力不断增强
1、严格业务风险评审,掌控风险源头
渤海租赁每一笔租赁业务严格风险评审制度,遵守风险评级、风险调研及风险评审会程序,切实制定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坚持风险预警防范原则,项目整体结构设计合理,风险控制措施不断修改和创新,如引入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制度,联合承租人制度,抵押,质押,外部信用保险机构,设计多层次的项目保证措施,使风险得到化解、吸收和缓冲,真正做到在源头上掌控风险。
2、项目风险全程跟踪,风险及时预警
渤海租赁在租赁项目流程管理上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风险跟踪和预警制度。在项目开始正式操作和起租前,严格进行风险筛查和评审。项目起租后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对项目进行风险预警、跟踪。由风险管理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监控整个租赁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筛选、风险预警、风险跟踪、风险处置工作,其他各部门对现金流风险、租赁物风险、财务及税务风险、法律合规情况、承租人信用风险分头监控,各司其职,及时发现风险,掌握风险信息,并报风险技术管理委员会与公司董事会,形成一套完善的风险监控报告制度。
(六)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风险实时监控
渤海租赁正在搭建风险管控的信息化系统平台,有利于提高公司数字化运营及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减少人为因素对风险管控体系的影响,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渤海租赁已经开发了项目风险评级系统,实现了风险控制手段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变。同时公司正在研发更为全面的风险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构建全面的风险预警、跟踪与处置的“风险监控系统”,形成完整的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该系统将在公司层面上拟构建资本充足率、客户集中度、租金违约率、资产负债率等一整套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针对这些指标设置预警阀值,采用仪表盘、驾驶舱等技术手段对运营风险进行实时跟踪、预警及处置;在项目层次,实现项目流程的全程自动跟踪,防范各个环节风险,真正做到对风险的全程实时监控。
五、渤海租赁现有业务情况
(一)现有业务概况
渤海租赁现有业务全部是售后回租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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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五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
该项目系渤海租赁向天保投资购买位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的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后将该大楼按协议约定出租给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第二承租方),租赁期限为20年,协议期满后,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①该项目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合同金额为8亿元(其中0.9亿为预付给承租方的未来20年的物业管理费),起租日为2009年4月27日,租期20年。依据《租赁协议》的细则规定,前十年每期租金:662.5万元+50,000万元×(当期租金起始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本租金期天数/360天;后十年每期租金:737.5万元+50,000万元×(当期租金起始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3%)×本租金期天数/360天。项目20年80期可确认的租金为14.14亿元(不考虑时间价值,贷款基准利率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计算)。
②租金和收入的确认依据
租金确认依据:按《租赁协议》细则规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实际支付的项目总金额(含税费)为732,683,677.50元,租赁期20年,实际可使用年限36年(土地证年限),预计残值率5%。
未担保余值依据实际可使用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算。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租赁协议》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按项目总金额=各期租金及未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计算出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
项目投资余额=项目总金额—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项目投资余额×季度内含报酬率;
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各期(按季度)租金—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剩余各期(按季度)的租金收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剩余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剩余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该项目20年80期(以季度为单位,下同)可确认的租金为14.14亿元,可确认的收入为10.26亿元。
2、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
该项目系渤海租赁向天保投资购买位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的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后将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按协议约定出租给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租赁期限为15年,承租期内或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购买厂房。
①该租赁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合同金额为36.3亿元(其中5亿元为预付给承租方未来15年的物业管理费),起租日为2009年10月26日,租期15年。依据《租赁协议》的细则规定,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租金=当期分摊本金+(剩余本金+物业委托管理费)×(当期租金起始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5%)×当期天数/360天-115.884万元
②租金和收入的确认依据
租金确认依据:按《租赁协议》细则规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实际支付的项目总金额(含税费)为3,224,873,388元,租赁期15年,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以1.00元购买厂房。
未担保余值=1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租赁协议》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按项目总金额=各期租金及未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计算出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
项目投资余额=项目总金额—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项目投资余额×季度内含报酬率;
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各期(按季度)租金—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剩余各期(按季度)的租金收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剩余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剩余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该项目15年60期可确认的租金为57.46亿元,可确认的收入为25.22亿元。
3、同基船业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租赁项目
该项目系渤海租赁向同基船业购买其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后将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按协议约定回租给同基船业使用。在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采取留购方式处理,即由承租方在支付全部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所有款项,并支付名义货价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承租人,租赁期限为15年。
①该项目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金额为10亿元,起租日为2009年11月4日,租期15年。依据《租赁协议》的细则规定,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租金=当期应收回的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基准利率×当期天数/360天;
基准利率为当期租金起始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②租金和收入的确认依据
租金确认依据:按《租赁协议》细则规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租赁项目实际支付的项目总金额为1,000,000,000元,租赁期15年,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以10,000.00元购买厂房。
未担保余值=1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租赁协议》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按项目总金额=各期租金及未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计算出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
项目投资余额=项目总金额—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项目投资余额×季度内含报酬率;
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各期(按季度)租金—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剩余各期(按季度)的租金收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剩余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剩余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该项目15年60期可确认的租金为18.2亿元,可确认的收入为8.2亿元。
4、武汉白沙洲大桥、长丰桥、晴川桥和月湖桥融资租赁项目
该项目系武汉白沙洲大桥、长丰桥、晴川桥和月湖桥融资租赁项目(以下统称“武汉四座大桥”)为渤海租赁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组成联合出租人共同操作的联合租赁项目。该项目标的物总价值30.03亿元,渤海租赁占有18亿元份额,联合出租人按比例出资购买武汉四座大桥并出租给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内渤海租赁按照参与份额享受租赁权益并收取租金,在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采取留购方式处理,即由承租方在支付全部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所有款项,并支付名义货价后,联合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承租人。
①该项目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合同金额为18亿元,起租日为2010年3月29日,租期15年。依据《租赁协议》的细则规定,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租金=当期应收回的租赁本金+剩余本金×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下浮5%)。
②租金和收入的确认依据
租金确认依据:按《租赁协议》细则规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武汉白沙洲大桥、长丰桥、晴川桥和月湖桥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支付的项目总金额为1,800,000,000元,租赁期15年。
未担保余值=4.00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租赁协议》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该项目以6各月为一期,并以项目总金额=各期租金及未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为依据,计算出未来半年(6个月)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
项目投资余额=项目总金额-各期(6个月)已收回的项目投资;
各期(6个月)确认的收入=项目投资余额×半年(6个月)内含报酬率;
各期(6个月)收回的项目投资=各期(6个月)租金-各期(6个月)确认的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剩余各期(6个月)的租金收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剩余各期(6个月)确认的收入、剩余各期(6个月)收回的项目投资。
该项目15年60期可确认的租金为27.38亿元,其中收入为9.38亿元。
5、天津蓟县道路租赁项目
该项目系渤海租赁向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中部分路段(起于中昌北路,向四中路口方向前行3.329公里止,路线全长3.329公里,路宽50米),后将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道路按协议约定出租给蓟县人民政府,在租赁期届满后,由承租方按协议约定名义价格购买租赁物,租赁期限为7年。
①该项目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合同金额为1.875亿元,起租日为2010年1月4日,租期7年。依据《租赁协议》的规定,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租金=当期应收回的租赁本金+剩余本金×(基准利率+1.656%)×当期天数/360天;
基准利率为当期租金起始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②租金和收入的确认依据
租金确认依据:按《租赁协议》规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天津蓟县道路租赁项目实际支付的项目总金额为187,600,000.00元,租赁期7年,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以1.00元购买厂房。
未担保余值=1.00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租赁协议》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按项目总金额=各期租金及未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计算出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
项目投资余额=项目总金额-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项目投资余额×季度内含报酬率;
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各期(按季度)租金-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剩余各期(按季度)的租金收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季度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剩余各期(按季度)确认的收入、剩余各期(按季度)收回的项目投资。
该项目7年28期可确认的租金为2.46亿元,可确认收入为5,803万元。
(二)渤海租赁现有业务会计处理的说明
渤海租赁现有五项业务全部为融资租赁业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性质的判断依据
如前所述,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有关判断租赁性质的规定,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判断融资租赁有五项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的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业务。渤海租赁依据上述规定的五条判断标准来判断租赁业务的性质: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渤海租赁现有项目确认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依据:
■
2、融资租赁业务的收入确认
渤海租赁根据项目投入及收取租金情况测算出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渤海租赁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租赁收入。分配时,渤海租赁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
3、渤海租赁现有项目具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渤海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租赁收入。实际利率法中的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③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④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处理具体方法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按各个项目确定的当期租金计算公式,按期(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季末)计算融资租赁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分期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经承租方确认计算无误后确认收入实现。
③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④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关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判断标准的规定,渤海租赁现有五个项目属于融资租赁性质,因此渤海租赁对现有五个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事项
1、发行股票种类与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海航实业、燕山投资、天信投资、天保投资、远景投资、通合投资和天诚投资。其中,海航实业以置换后持有的渤海租赁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燕山投资以持有的16.46%渤海租赁股权、天信投资以持有的5.75%渤海租赁股权、天保投资以持有的4.79%渤海租赁股权、远景投资以持有的3.19%渤海租赁股权、通合投资以持有的1.60%渤海租赁股权、天诚投资以持有的1.06%渤海租赁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下转B16版)
序号 | 保函名称 | 保函金额 (元) | 保证金金额(元) | 受益人 | 保证金比例 | 保函有效期 | 项目名称 | 保函担保保证人 | |
1 | 履约保函 | 1,270,000.00 | 635,000.00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 50% | 2006.8.29 | 2009.12.31 | 新疆伊犁特克斯河山口水库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合同(编号:SKDZ-2107010)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2 | 履约保函 | 912,928.20 | 273,878.46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 30% | 2006.3.29 | 2009.7.31 | 新疆特克斯山口水库工程压力钢管制造与安装工程(合同编号:SKDZ-3104010)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3 | 履约保函 | 198,600.00 | 59,58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 | 30% | 2007.5.21 | 本保函至2008年5月5日及在受益人要求延长的期间内一至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土地整理项目(编号:TB/JMSR2006-16)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4 | 履约保函 | 380,000.00 | 114,000.00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30% | 2007.7.11 | 2010.6.30 | 新疆喀拉塑克水利枢纽工程金属结构制造合同(合同编号:KLSK240/DB08/SB06)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5 | 履约保函 | 233,295.00 | 69,988.50 | 农三师水利建设管理处 | 30% | 2007.7.13 | (2009.10.31)工程保修责任终止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45团二支干、支渠防渗工程 |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
6 | 履约保函 | 246,747.00 | 74,024.16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30% | 2009.1.21 | 通过最终验收(2009.12.31) | 新疆克孜加尔水利枢纽工程泄洪兼导流洞闸门制安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合同编号:KZJR023/DL04) |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7 | 履约保函 | 166,860.00 | 50,058.03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30% | 2009.1.21 | 通过最终验收(2009.12.31) | 新疆布尔津山口水利枢纽导流洞闸门制造安装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合同编号:SKDZ034/DL02) |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8 |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 9,300,000.00 | 2,790,000.00 |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30% | 2009.5.25 | 2010.12.31 | 福田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标合同编号:44030020080528001 |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9 | 履约保函 | 141,611.30 | 14,161.13 |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 | 10% | 2009.8.5 | 2010.9.30 | "500"水库配套调节池保温钢架工程(合同编号:500SC-8)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0 | 履约保函 | 203,751.60 | 20,375.16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路局 | 10% | 2009.09.21 | 2010.10.15 | 伊河建管局110KV河川变电所增容改造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YHSD-0103004)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1 | 工程预付款保函 | 307,503.20 | 30,750.32 |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 10% | 2009.09.28 | 2009.10.30 | 伊河建管局110KV河川变电所增容改造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YHSD-0103004)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2 |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 667,844.00 | 667,844.00 |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100% | 2009.5.27 | 2010.12.31 | 福田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标合同编号:44030020080528001 | 无 |
13 | 履约保函 | 787,290.00 | 78,729.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 | 10% | 2010.03.23 | 2011.12.31 | 巩乃斯河北岸灌区尼勒克县木斯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扬水)工程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4 | 履约保函 | 381,228.00 | 38,122.80 | 奎屯新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10% | 2010.4.26 | 2011.9.30 | 古尔图河梯级水电站压力钢管制造与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编号:HTD-2010-04-01)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5 | 履约保函 | 3,158,600.00 | 315,860.00 | 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10.03.31 | 2010.10.31 | 新疆和田喀拉喀什河波波娜水电站工程发电引水洞(第IV标)(合同编号:BBN206-200709-200709-001-0035)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6 | 履约保函 | 3,200,000.00 | 320,000.00 | 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10.5.5 | 2010.10.31 | 新疆和田喀拉喀什河波波娜水电站工程发电引水洞(第IV标)(合同编号:BBN206-200709-200709-001-0035)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17 | 履约保函 | 1,657,512.00 | 497,253.60 | 新疆吉木乃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0% | 2010.5.20 | 2010.12.30 | 新疆吉木乃中广核一期49.5MW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工程 |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0,000 | 现金 | 10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20,000 | 现金 | 130,000 | 100.00% |
合计 | 120,000 | 13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100,000 | 现金 | 76.92% |
天保投资 | 30,000 | 现金 | 23.08% |
合计 | 130,000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70,435 | 现金 | 170,435 | 85.03% |
天保投资 | 30,000 | 14.97% | ||
合计 | 70,435 | 20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250,000 | 现金 | 420,435 | 93.34% |
天保投资 | 30,000 | 6.66% | ||
合计 | 250,000 | 45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85.72% | ||
燕山投资 | 40,000 | 现金 | 40,000 | 8.16% |
天保投资 | 30,000 | 6.12% | ||
合计 | 40,000 | 49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84.02% | ||
燕山投资 | 40,000 | 7.99% | ||
天保投资 | 30,000 | 5.99% | ||
通合投资 | 10,000 | 现金 | 10,000 | 2.00% |
合计 | 10,000 | 500,4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67.68% | ||
燕山投资 | 58,200 | 现金 | 98,200 | 15.81% |
天信投资 | 36,000 | 现金 | 36,000 | 5.79% |
天保投资 | 30,000 | 4.83% | ||
远景投资 | 20,000 | 现金 | 20,000 | 3.22% |
通合投资 | 10,000 | 1.61% | ||
天诚投资 | 6,600 | 现金 | 6,600 | 1.06% |
合计 | 120,800 | 621,235 | 100.00% |
股东名称 | 增资金额(万元) | 增资方式 | 累计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海航实业 | 420,435 | 67.15% | ||
燕山投资 | 4,850 | 现金 | 103,050 | 16.46% |
天信投资 | 36,000 | 5.75% | ||
天保投资 | 30,000 | 4.79% | ||
远景投资 | 20,000 | 3.19% | ||
通合投资 | 10,000 | 1.60% | ||
天诚投资 | 6,600 | 1.06% | ||
合计 | 4,850 | 626,085 | 100.00% |
项目 | 2010年2月28日 |
流动负债: | |
预收款项 | 45,651,473.84 |
应付职工薪酬 | 114,811.00 |
应交税费 | 25,330,124.76 |
应付利息 | 45,977,061.90 |
其他应付款 | 191,079,20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26,860.65 |
流动负债合计 | 308,179,532.15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4,023,000,00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023,000,000.00 |
负债合计 | 4,331,179,532.15 |
借款类别 | 2010年2月28日 |
质押借款 | 15,000.00 |
抵押借款 | 387,300.00 |
合计 | 402,300.00 |
贷款单位 | 币种 | 利率 (%) | 2010年2月28日 |
本币金额(万元) |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广东路支行 | RMB | 5.8212 | 47,300. 00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 RMB | 5.9400 | 340,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 RMB | 5.9400 | 15,000.00 |
合计 | 402,300.00 |
项目 | 2010年2月28日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094,161.43 | 1,060,756.11 | 135,089.36 |
负债合计 | 433,117.95 | 420,488.74 | 1,080.82 |
少数股东权益 | 9,997.87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51,045.60 | 640,267.37 | 134,008.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61,043.47 | 640,267.37 | 134,008.54 |
项目 | 2010年1-2月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9,212.23 | 15,359.70 | 3,000.00 |
营业利润 | 3,394.92 | 8,112.03 | 4,018.41 |
利润总额 | 11,658.92 | 12,668.79 | 4,695.53 |
净利润 | 10,776.11 | 10,173.82 | 3,875.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778.24 | 10,173.82 | 3,875.26 |
项目 | 入账价值(元) | 起租时间 | 租赁期限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732,683,677.50 | 2009年4月 | 20年 |
空客A320飞机厂房 | 3,224,873,388 | 2009年10月 | 15年 |
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 | 1,000,000,000 | 2009年11月 | 15年 |
武汉四座大桥 | 1,800,000,000 | 2010年3月 | 15年 |
蓟县道路 | 187,600,000 | 2010年1月 | 7年 |
合计 | 6,945,157,065.50 |
项目 | 权证编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抵押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房地证保税字第150002198号 |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 商业用地 | 47,999.4 | 已抵押 |
空客A320飞机厂房 | 房地证津字第115051000012号 | 空港物流加工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南侧 | 工业用地 | 549,603.1 | 已抵押 |
项目 | 权证编号 | 建筑物名称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抵押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 | 房地证保税字第150002198号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 |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 71,906.1 | 已抵押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B | C | D=C-B | E=D/B×100% | |
流动资产 | 352,563.31 | 352,563.31 | - | - |
非流动资产 | 731,599.64 | 731,599.72 | 0.08 | 0.00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15,684.22 | 15,684.22 | - | - |
长期应收款 | 658,152.78 | 658,152.78 | - | - |
固定资产 | 21.98 | 22.06 | 0.08 | 0.36 |
其中:建筑物 | - | - | - | |
设备 | 21.98 | 22.06 | 0.08 | 0.36 |
无形资产 | - |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资产总计 | 1,084,162.95 | 1,084,163.03 | 0.08 | 0.00001 |
流动负债 | 30,812.63 | 30,812.63 | - | - |
非流动负债 | 402,300.00 | 402,300.00 | - | - |
负债总计 | 433,112.63 | 433,112.63 | -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651,050.32 | 651,050.40 | 0.08 | 0.00001 |
等级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风险等级 | AAA | AA | A | BBB | BB | B | CCC | CC | C | D |
风险等级 | 对应风险分值 | 风险描述 |
AAA | 100-91 | 偿付租金能力极强,具有可靠的保证,承担风险极小 |
AA | 90-81 | 偿付租金能力很强,承担风险很小 |
A | 80-71 | 偿付租金能力较强,承担风险较小 |
BBB | 70-61 | 偿付租金能力一般,承担风险逐渐增大 (以上等级项目可操作) |
BB | 60-51 | 偿付租金能力暂时可靠,承担风险很大 |
B | 50-41 | 偿付租金能力不可靠,承担风险很大 |
CCC | 40-31 | 偿付租金能力很不可靠,承担风险很大 |
CC | 30-20 | 偿付租金能力很不可靠,随时发生违约 |
C | 20-10 | 完全的投机行为 |
D | 10分以下 | 已违约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金额 (亿元) | 占用自有资金(亿元) | 利用银行借款 (亿元) | 起租时间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 | 8.00 | 3.00 | 5.00 | 2009年4月 |
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 | 36.30 | 2.00 | 34.30 | 2009年10月 |
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租赁项目 | 10.00 | 10.00 | 0.00 | 2009年11月 |
武汉四座大桥融资租赁项目 | 18.00 | 18.00 | 0.00 | 2010年3月 |
天津蓟县道路租赁项目 | 1.875 | 0.375 | 1.50 | 2010年1月 |
合计 | 71.18 | 30.38 | 40.80 |
项目名称 | 起租时间 | 业务模式 | 21号准则 适用条款 | 确认依据 |
天津保税区办公大楼租赁项目 | 2009年4月 | 售后回租 | 第六条第四款 | ④现值超过公允价值的90%; ⑤折现率采用合同利率,前10年7.94%,后10年8.94% |
空客A320飞机厂房租赁项目 | 2009年10月 | 售后回租 | 第六条第二款 | 租赁期限为15年,承租期内或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购买厂房,购买价格为1元 |
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租赁项目 | 2009年11月 | 售后回租 | 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 | 租赁期限为15年,船坞码头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另外租赁期满后,将由承租方以10,000元回购。 |
武汉四座大桥融资租赁项目 | 2010年3月 | 售后回租 | 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 | 租赁期限为15年,四座大桥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以名义金额购回,每座大桥为1元钱。 |
天津蓟县道路租赁项目 | 2010年1月 | 售后回租 | 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 | 租赁期限为7年,道路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以名义金额1元购回。 |